專科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單聲沒-314-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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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 3年度聲沒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足部按摩器80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黃昱凱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91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3年11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前述案件中扣得足部按摩器80個,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在卷為證。 ㈡扣案足部按摩器80個是被告所有,供其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2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62條第1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使用,亦據被告於調詢以及偵訊中供陳明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得宣告沒收。 ㈢綜上,檢察官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符合法律規定,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