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單聲沒-317-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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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 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 為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及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被 告經觀察勒戒且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91號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查,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再者,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應予准許。至因部分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於檢驗而滅失,故僅能沒收驗餘之重量,而非扣案時之重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一 名稱 沒收數量(包,含袋) 驗前重量 (公克) 驗後重量 (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結晶) 1 淨重1.2904 淨重1.2831 附表二 名稱 沒收數量 吸食器 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