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單聲沒-318-202412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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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佳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聲沒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空軍第一修補大隊補管科科長林泰山」、「空軍第一修 補大隊補管科補給士張書瑋」之職官章各壹顆、「空軍彈藥可用 性及位置記錄卡」上之偽造「空軍第一修補大隊補管科科長林泰 山」印文共貳拾伍枚、「空軍第一修補大隊補管科補給士張書瑋 」印文共拾陸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佳瑜犯偽造文書之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偵續字第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10月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被告偽造之「空軍第一修補大隊補管科科長林泰山」、「空軍第一修補大隊補管科補給士張書瑋」職官章各1顆,「空軍彈藥可用性及位置記錄卡」6份(共8張,即A01-1、A01-2、A01-3、A01-4共2張、A01-5共2張、A01-6)上之偽造「空軍第一修補大隊補管科科長林泰山」印文共25枚、「空軍第一修補大隊補管科補給士張書瑋」印文共16枚(聲請書誤載共38枚),為專科沒收之物,為此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刑法第219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偽造文書之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軍偵續字第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㈡而扣案之「空軍第一修補大隊補管科科長林泰山」、「空軍 第一修補大隊補管科補給士張書瑋」職官章各1顆,係被告未經同意私刻之印章,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核屬偽造之印章,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應予宣告沒收。  ㈢又扣案之「空軍彈藥可用性及位置記錄卡」6份,被告以上開 偽造「空軍第一修補大隊補管科科長林泰山」職官章,於正面右上角空白處、背面「領發或自往」欄內,偽造印文共25枚;被告以上開偽造「空軍第一修補大隊補管科補給士張書瑋」職官章,於背面「領發或自往」欄內,偽造印文共16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 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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