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單聲沒-320-202412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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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竣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物(含包裝袋部分),均沒收銷燬之; 附表編號4所示之扣案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竣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規定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附表編號4所示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亦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至前述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物(驗餘淨重均詳如附表),經送鑑定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30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4所示之扣案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物 重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後淨重0.071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後淨重1.141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後淨重14.535公克 4 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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