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DM-113-國審附民-3-20241206-1

字號

國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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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謝家敏 (年籍詳卷) 謝育林 (年籍詳卷) 共 同 林怡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林奕銘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林奕銘因殺人案件(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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