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M-113-撤緩-278-20241108-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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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翌捷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13年度執聲 字第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翌捷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孫翌捷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0月23日以112年度簡字第3059號判處拘役35日,緩刑2年,並於同年11月22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113年4月2日、5月30日,故意更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725號各判處拘役10日,並於113年10月15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開案件判決,認受刑人於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 判刑確定後,甫經數月即又故意犯本案2件竊盜案件,顯未能遵守法律規範,且其犯罪類型相同,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