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撤緩-316-20241231-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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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悅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19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悅彰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悅彰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於113年6月6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16年6月5日止。惟其於緩刑前即112年6月5日故意更犯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2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13年11月1日確定,迄今未逾6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蘇悅彰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於112年11月7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諭知緩刑3年,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3年5月22日,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4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3年6月6日確定,緩刑期間至116年6月5日止;而其於前案緩刑前之112年6月5日,故意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2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13年11月1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是聲請人所提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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