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M-113-易-1107-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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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宗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3480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宗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一、二、三所示第三級毒品(均 含包裝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沈宗慶於 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雖年僅20歲,然持有大量且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 ,對社會秩序之潛在危害甚深,雖其犯後坦承犯行,然仍不應輕縱;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起訴書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奕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4805號   被   告 沈宗慶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 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宗慶明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間某日,在高雄市某舞廳,以不詳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棋董」購得附表一、二、三所示第三級毒品,而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迨112年11月6日23時許,為警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並徵得沈宗慶同意搜索其所駕駛之車號000–6073號自小客車,在該車內扣得附表一、二、三所示第三級毒品。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 過情形紀錄表。  3、自願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物品照片、查獲毒品重量一覽表。  4、現場照片。  5、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121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驗鑑定書。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6日刑理字第      &ZZZZ;0000000000號鑑定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毒品屬違禁物,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 毓 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 信 樺 附表一:(轉碼編號B00000000至B00000000,計29包) 編號 扣押物品 1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792公克,檢驗後淨重0.770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68公克) 2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839公克,檢驗後淨重0.816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707公克) 3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799公克,檢驗後淨重0.778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49公克) 4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789公克,檢驗後淨重0.76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37公克) 5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780公克,檢驗後淨重0.758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82公克) 6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789公克,檢驗後淨重0.768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33公克) 7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799公克,檢驗後淨重0.77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61公克) 8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769公克,檢驗後淨重0.748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66公克) 9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819公克,檢驗後淨重0.800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54公克) 10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784公克,檢驗後淨重0.764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77公克) 11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2.551公克,檢驗後淨重2.529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195公克) 12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797公克,檢驗後淨重0.77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707公克) 13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805公克,檢驗後淨重0.783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61公克) 14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778公克,檢驗後淨重0.758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73公克) 15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781公克,檢驗後淨重0.762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44公克) 16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2.693公克,檢驗後淨重2.671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397公克) 17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791公克,檢驗後淨重0.769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05公克) 18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794公克,檢驗後淨重0.772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03公克) 19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0.799公克,檢驗後淨重0.780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708公克) 20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1.770公克,檢驗後淨重1.751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351公克) 21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1.773公克,檢驗後淨重1.752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343公克) 22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1.591公克,檢驗後淨重1.570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368公克) 23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1.829公克,檢驗後淨重1.808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524公克) 24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1.766公克,檢驗後淨重1.74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97公克) 25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1.791公克,檢驗後淨重1.772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353公克) 26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1.740公克,檢驗後淨重1.720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511公克) 27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1.801公克,檢驗後淨重1.779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587公克) 28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4.757公克,檢驗後淨重4.736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772公克) 29 Ketamine1包 (檢驗前淨重4.804公克,檢驗後淨重4.782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877公克) 附表二:(現場編號20–24、33–37、42–49,合計90包) 編號 扣案物品 1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檢驗前總淨重約293.52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61公克) 附表三:(現場編號B1、B2,合計2包) 編號 扣案物品 1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檢驗前總淨重約5.26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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