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療法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DM-113-易-1440-2024111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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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淳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醫 偵緝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甲○○因罹患肺結核而在臺南市○○區○○ 路000號之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受強制住院治療。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30日21時10分許,在上開病院1樓護理站前,因不滿被害人即護理長乙○○、護理師丙○○拒絕其外出或協助訂購外食,而心生不滿,明知乙○○、丙○○等在場護理人員均為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及恐嚇之犯意,先對乙○○、丙○○等醫護人員大聲叫囂,復至病房取出點滴架返回上開護理站,對丙○○等在場醫護人員恫稱:「不幫我,我要打爛全部的人,信不信」等語,並持以點滴架朝地板敲擊1次,致丙○○等醫護人員因此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並以此方式妨害丙○○等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認被告涉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嫌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於113年10月27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