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DM-113-易-1460-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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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錦成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 932號),嗣本院審理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沈錦成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沈錦成與郭金枝係鄰居關係,沈錦成於民國112年8月1日16 時許,因細故與郭金枝發生糾紛,未獲得郭金枝之同意,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無故侵入郭金枝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之車庫。嗣經郭金枝報警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郭金枝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112年度他字第 6155號偵查卷【以下簡稱偵1卷】第17至19頁、第51至5 3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郭金枝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偵1卷第2 1至22頁、偵1卷第45至46頁)。  (三)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暨截圖共3張(偵1卷第5、25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沈錦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爰審酌被告沈錦成恣意侵入他人住宅,所為雖有可非難之 處,但考量其動機是因為與告訴人為鄰居關係,因細故發生糾紛,未能控制情緒理性處理;侵入範圍為私密性較低之車庫至客廳大門間,尚未進入告訴人住處客廳,且侵入時間甚短;復考量被告始終坦承案發之經過,態度良好,無前科,素行良好(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5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映彤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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