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DM-113-易-1514-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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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668、2809、285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明寶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 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明寶知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逾量,竟為供己施用,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000年00月間,在臺南市北區萬象舞廳,向不詳姓名成年人購入純質淨重合計逾14.57公克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400包而持有之,並施用其中15包,所餘385包則另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於112年1月21日(除夕)後、迄112年3月28日10時前之某日時許,未經吳宗銘之同意,無故侵入吳宗銘所有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之三合院右側房屋,將前揭385包毒品咖啡包藏放於該右側房屋後方房間內靠窗戶之置物架上。嗣經吳宗銘於112年3月28日10時許與家人返回上址祭祖時發現遭人入侵藏放毒品咖啡包遂報警處理,經警扣得附表編號一所示毒品咖啡包385包,並在其中3包毒品咖啡包上驗得吳明寶之左中指、左拇指紋,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於112年12月19日4、5時許,在臺南市北區萬象舞廳後門,向 綽號「小何」之不詳姓名成年人,以新臺幣10萬元之價格,購入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400包及愷他命140包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0日10時48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對面,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對其執行搜索,並在其駕駛之9188-B8號自小客車右後座腳踏墊上扣得附表編號二所示毒品咖啡包400包、駕駛座腳踏墊上及車門下方置物盒內扣得編號三所示愷他命140包,而查獲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吳明寶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見警三卷第8至14頁、113偵2852卷第14至18頁、本院卷第106、110頁),上開犯罪事實㈠部分,並經證人吳宗銘、吳博雄、陳文泉於警詢證述明確(依序見他卷第9至15頁、本院卷第55至57、63至65頁),復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卷第19至27頁)、現場照片(他卷第31至35頁、本院卷第69至81頁)、毒品咖啡包放置位置圖(本院卷第75頁)、告訴人吳宗銘簽立之勘察採證同意書(他卷第17頁)、現場勘察採證紀錄表(他卷第39至41頁)、毒品咖啡包勘察採驗指紋照片(警二卷第51至5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2日刑紋字第1120073705號鑑定書(他卷第67至75頁)、附表編號一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上開犯罪事實㈡部分,則有本院112年聲搜字第2032號南院刑搜字第13784號搜索票(警三卷第17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三卷第19至24頁)、扣押物照片(警三卷第27至119頁)、行車紀錄器錄影擷取畫面及執行搜索照片(警三卷第121至125頁)、附表編號二、三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及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其上開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智識思慮正常,應知毒 品之持有及流通,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已為國法所厲禁,竟漠視法令禁制,恣意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對社會治安及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又未經告訴人允准,擅自侵入告訴人之建築物內藏放毒品咖啡包,對他人之財產安全及管領權限造成危害,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於本案行為前之110年、111年間,曾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行,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並分別於111年1月20日、111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詎被告不知記取教訓,未能澈底遠離毒品,竟再度為本案犯行,實不宜輕縱;兼衡其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期間、侵入他人建築物之期間及對告訴人造成侵擾之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陳明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1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所處拘役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另就被告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2罪,衡 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上揭2罪之罪質、犯罪情節、手段均相同,行為時間之間距非長,故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相對較高,再考量各罪之犯罪動機、目的、行為所生危害、所犯各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兼衡刑罰經濟及比例原則,就其所犯前開2罪,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定。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  ㈡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 ,有附表各編號所示鑑定書可證,俱屬違禁物,而被告因持有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而違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犯行,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於送請鑑定機關鑑定時,無論係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秤重,該等包裝袋內仍會有微量毒品殘留,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振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品名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書 一 毒品咖啡包385包 經檢視均為淡褐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取1.41公克鑑定,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 驗前總毛重1514.20公克(包裝總重約785.4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728.71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57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4日刑理字第1126025582號鑑定書(他卷第77至79頁) 二 編號5咖啡包(太空人)10小包(總含袋重59.45公克) 經檢視均為太空人圖樣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驗前總淨重約9.2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21日刑理字第1136033224號鑑定書(113偵2852卷第107至109頁) 編號6咖啡包(藍眼)120小包(總含袋重546.97公克) 經檢視均為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驗前總淨重約8.31公克。 編號7咖啡包(最後的晚餐)120小包(總含袋重656.84公克) 經檢視均為最後的晚餐圖樣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驗前總淨重約8.28公克。 編號8咖啡包(獨角獸)150小包(總含袋重783.43公克) 經檢視均為紫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驗前總淨重約7.99公克。 三 編號1愷他命35小包(總含袋重85.68公克) 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均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取0.05公克鑑定,測得純度約84%。 驗前總毛重340.31公克(包裝總重約39.2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01.11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52.93公克。 編號2愷他命35小包(總含袋重84.84公克) 編號3愷他命35小包(總含袋重85.1公克) 編號4愷他命35小包(總含袋重83.9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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