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M-113-易-1559-20241030-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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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豪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偵查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19871號),經本院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俊豪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5月25日15時許,以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以臉書暱稱「林俊豪」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告訴人王嘉慶個人臉書專頁公開貼文下方,標註告訴人王嘉慶之臉書暱稱「錢貝」並辱罵:「割你們這些白癡韭菜.....」、「腦包gay」、「盲目,白癡.......草包」、「看你的樣子就像肉便器」、「看你就是會跑到三溫暖求屌幹的騷貨樣」、「愛滋病毒燒壞你的腦了!」、「金剛芭比,還是腦殘版的...」等語(下稱本案侮辱言語),而公然辱罵告訴人王嘉慶,足以貶損王嘉慶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林俊豪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俊豪被訴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涉犯刑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嘉慶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67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