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M-113-易-1582-20250227-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 被 告 魏屹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屹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魏屹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嗣於114年1月17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為申請上訴(理由後補)乙事」,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