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NDM-113-易-1665-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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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財源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第1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位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之大樓社區住戶,告訴人乙○○於民國111年10月間則係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安全委員,被告與告訴人於111年10月11日凌晨,因故起糾紛,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社區1樓大樓管理室大廳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下,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幹你老母」、「幹你娘臭機掰」、「你媽的王八蛋」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尤其以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的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以抽象之謾罵或嘲弄等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或不尊重他人之言詞或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始足當之。如行為人主觀上並無侮辱他人之犯意,縱使言語有所不當甚且粗鄙,或致他人產生人格受辱的感覺,仍不以該罪加以處罰。而行為人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他人之意思,應斟酌行為人言論時的心態、前後語句的完整語意、行為時的客觀情狀、語言使用習慣、表達之前後語境及事件發生原因等,加以綜合判斷。亦即,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僅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應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⑴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時之供述、⑵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時具結證述、⑶證人陳明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暨現場監視器檔案各1份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口出前揭穢語等情, 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起因是告訴人在大樓中庭對我大叫,大樓住戶都有聽到,我控制不住才會罵他,並非無緣無故,因為生氣沒有控制好情緒,不可能憑白無故罵人家,並沒有侮辱告訴人的意思等語。經查: ㈠、被告前揭坦認之事實,除據其供述在卷外,並有上揭公訴人 所指之相關事證在卷可按,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案發當時之監視錄影畫面經本院勘驗如附件所示,被告雖對 告訴人稱「幹你娘」、「幹你老母」、「幹你娘臭機掰」、「你媽的王八蛋」等言詞,然依當時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被告與告訴人係因大樓凌晨噪音問題而發生爭執,因對告訴人心生不悅而對告訴人辱罵,被告之言詞,雖造成告訴人精神上之不悅、難堪,惟此僅係其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難謂屬公然侮辱罪之立法保障範圍。從而,本案毋寧係屬被告個人修養問題,其因一時衝動情緒失控而表達不雅言語,以抒發不滿之情緒,難認被告蓄意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人格;被告出言上開穢語之時間甚為短暫,並非反覆性、持續性之行為,亦無累積性、擴散性之效果,縱會造成告訴人之不快或難堪,然因冒犯及影響程度尚屬輕微,亦難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是本案被告客觀上雖有謾罵告訴人之事實,而該等言論亦屬侮辱性言論,惟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意在以該等言論侮辱告訴人,且難謂客觀上告訴人之社會名譽、名譽人格已因該等言論而產生重大及明顯損害。揆諸上開說明,尚難逕以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相繩。 ㈢、綜上各情,依卷內事證及憲法法庭之判決要旨,公訴人前揭 所指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罪嫌所舉之事證,尚有可疑之處。本院依憑卷附證據,尚無從得出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揆諸前開說明,本於罪疑唯輕原則,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庶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瑄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件: 影像一 一、檔名:OGGY7210.MP4 二、畫面背景: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之大樓管理室大廳 三、錄影長度:01分40秒 四、內容如下: ①被告即甲○○;告訴人即乙○○。 ②畫面中另有一名白色上衣男子(戴眼鏡)、以及一名穿著藍色襯衫之保全;另有一名穿白色上衣男子以及一名穿著黑色外套女子之住戶。 影像時間 錄影內容 04:01:11~ 04:01:58 被告:不然怎樣? 白衣男子:你用說的。 被告:你從樓上…你過去附近…不然你看你… 告訴人:你不要碰我。 被告:你看看你… 告訴人:不要碰我。 被告:不然你看看…你不要再說拎北喔。 告訴人:什麼叫拎北安那? 保全:好好說、好好說。 白衣男子:你們兩個都冷靜下來,你先聽我說。 被告:我剛才要解釋給你聽。 白衣男子:我知道。 被告:結果他說要來這邊對簿公堂。 白衣男子:冷靜一點,聽我說,齁你聽我說一下。他是安全委員,他已經好幾天的半夜,為了聲音在查。 被告:啊你… 白衣男子:你聽我說完,從去年的紀錄都有,他很有心,在抓這個兇手是誰。 被告:啊好,你聽我說,我若是受害者?誰要來幫我… 04:01:58~ 04:02:50 告訴人:你要來跟我們管理室反應。 被告:你不要囉嗦,不然現在立刻出來,不然現在電線杆… 告訴人:要吵架大家一起試看看。 被告:不然大小隻開出來。 告訴人:試看看啊。 被告:不然來報案,看誰對不對啦。 告訴人:沒關係啦。 被告:不想報案,就表示你… 告訴人:沒關係啦。 被告:現在開出來!現在!現在!現在! 白衣男子:那裡現在好幾戶在那。 被告:來!對開!不是叫小賀… 白衣男子:冷靜,不要那麼生氣好嗎?我們不要那麼生氣好嗎? 保全:嘿啦,我們好好說。 白衣男子:之前、之前…住戶在那邊… 被告:沒有嘛,你就聽我說嘛。 白衣男子:好,你說… 被告:三個委員說我在這邊做什麼,整個樓上說…說要做幾分鐘,說我不要嫌,你聽我說,啊現在這邊…(音譯) 白衣男子:我們好說好氣。 被告:不是。 (此時從門邊進來一男一女) 白衣男子:這是我們受害者。 被告:你是受害者,你不就聽我說… 影像二 一、檔名:GPLG2956.MP4 二、畫面背景: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之大樓管理室大廳 三、錄影長度:01分40秒 四、內容如下: ①被告即甲○○;告訴人即乙○○。 ②畫面中另有一名白色上衣男子(戴眼鏡)、以及一名穿著藍色襯衫之保全;另有一名穿白色上衣男子以及一名穿著黑色外套女子之住戶。 影像時間 錄影內容 04:08:34~ 00:09:43 告訴人:到底是誰敲那三聲?…你是怎樣開會… 被告:不要說那些…你現在…你娘臭機掰,不然你現在是說什麼…你娘臭機掰…幹你老母啊。啊你如果叫小賀,跟我在這邊沒完沒了,都你在叫,蛤? 白衣男子:人家那邊… 被告:啊賀,你哪欸轟幹試看看,我們兩個對開,我不信你可以 …幹你老母。 告訴人:沒關係你再罵沒關係,這裡都有錄音。 被告:啊你不就有紀錄,我不就會怕,蛤?我跟你說… 告訴人:沒在怕啦。 被告:跟你說要對開,還說在錄音…蛤? 告訴人:就是要說給你聽。 被告:幹你娘臭機掰。 告訴人:你再罵沒關係,你再繼續罵。 被告:啊不是很好…說要報案…拎北一定告。 告訴人:沒關係,我絕對會告你。 被告:你說你要告拎北? 告訴人:沒關係,我絕對會告你。 被告:你媽的王八蛋。 告訴人:沒關係我絕對會告你,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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