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NDM-113-易-1670-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田釬呈告訴被告黃新富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603號   被   告 黃新富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0巷0              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新富於民國112年11月45日20時50分許,在臺南市○市區○○ 里○○000○0號即田釬呈住處內,因故與田釬呈起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田釬呈之右肩、腳踹田釬呈之胸腹部,致其受有右胸壁、腹壁及右前臂挫傷等傷勢。嗣經在案發現場外守候員警聽聞聲響,破門而入壓制黃新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田釬呈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新富於偵查中之陳述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田釬呈發生衝突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田釬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3 證人田清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4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新化分院診斷證明書1紙 證明告訴人受有右胸壁、腹壁及右前臂挫傷等傷勢之事實。 5 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暨員警密錄器影像各1份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攻擊並腳踹告訴人並當場遭壓制在地,且告訴人當下有求救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田釬呈發生衝突, 惟否認有何傷害之犯行,辯稱:我不記得我有打他兒子,是警查進去就把我壓制,他兒子的傷勢可能是跟警查壓制過程中碰到的等語。經查,被告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田釬呈發生衝突等情,為被告所自承,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大致相符,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另經本署檢察官勘驗現場遠景密錄器影片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第1次攻擊雖在屋內而未被密錄器直接攝錄,然從屋內傳出大聲聲響,且告訴人開門對門外求救之景象,可知告訴人應係遭受被告攻擊,且員警馬上衝進門內,而從門縫中可見被告有對告訴人踹擊致原本站立之告訴人坐倒在地,有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辯詞顯不可採,應屬臨訟矯飾之詞。是被告傷害罪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唐 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 安 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