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DM-113-易-1775-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7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當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220 3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 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孫當清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線四十公尺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孫當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孫當清於民國113年5月8日11時許,騎乘其名下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址設臺南市○○區○○00號水門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持其在路旁拾得之客觀上足以致人死傷之兇器檳榔剪1支,剪斷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公務員王建泰管領之前開水門水位計電線共計40公尺並竊取之,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三、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孫當清於警詢及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王建泰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陳述。   ㈢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事件時序表、前開水門水位計113年5月8日 逐時報表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前開水門周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上開機車之車籍辨識軌跡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四、論罪科刑:   核被告孫當清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 竊盜罪。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竊電線長度為45公尺,價值約為新台幣(下同)3萬5,000元等語,惟告訴人王建泰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本件被告所竊電線長度約為40公尺,含施工所需費用合計為6,443元等語(參見本院卷第48頁),並提出113年度水情監測監視及通訊等設施維護案(第1次契約變更議定書)1份存卷(參見本院卷第67頁),是本件被告所竊電線長度應為40公尺,單價為每公尺145元,合計為5,800元(另需施工費用336.4元,均參見前開議定書),此部分事實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得、對告訴人造成之財物損 失、影響、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情狀,另斟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  ㈠被告所竊之電線40公尺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為避免 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前揭犯罪所得之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持以行竊之檳榔剪為被告於案發地點隨手拾取,並非被 告所有,且經被告隨手棄置於不詳地點處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案(參見警卷第9頁),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