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M-113-易-1822-2025031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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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8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中陽 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8 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中陽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 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韋少淇嗣於114年3月17日達成調解,告訴人並願於收訖分期付款之第三期款項後,撤回本件刑事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可佐,本件因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