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M-113-易-1847-20241118-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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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8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貴蘭 輔 佐 人 楊蕎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3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嗣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 立,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