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易-1849-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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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崑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783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崑榕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A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壹佰參拾壹只),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犯罪事實「咖啡包共95包」後 補充「(其中5包業經陳崑榕施用完畢)」;第7行「1包」2字刪除;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崑榕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崑榕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二)被告陳崑榕是因駕駛自用小客車至臺南市中西區金華路與 成功路口,未依規定使用霧燈而為警攔查,被告經警詢問車內是否有違禁物時,主動交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警扣案,此可參被告警詢筆錄(警卷第5頁)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第103至106頁、第139至142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是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發覺其本案犯行前,坦承持有附表A所示毒品而願接受裁判,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陳崑榕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然其明知 政府嚴令查緝毒品,竟為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Nimetazepam)」、「Mephedrone」純質淨重逾5公克,數量131包,含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高達72餘克,且其前因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素行不佳,猶不知悔改,再為本件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見本院卷第43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A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分別含有「愷他命 (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Nimetazepam)」、「Mephedrone」成分等節,有附表A備註欄所載之鑑定書在卷可按,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又盛裝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沾染而難以完全析離,應與其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與毒品併予依法宣告沒收之。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瑄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A: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毒品種類及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結晶體 愷他命(Ketamine)共31包。 【總純質淨重54.002公克】 1.編號91:檢驗前純質淨重2.309公克  檢驗前淨重2.769公克、檢驗後淨重2.748公克 2.編號92:檢驗前純質淨重2.304公克  檢驗前淨重2.808公克、檢驗後淨重2.789公克 3.編號93:檢驗前純質淨重2.220公克  檢驗前淨重2.839公克、檢驗後淨重2.820公克 4.編號94:檢驗前純質淨重2.149公克  檢驗前淨重2.802公克、檢驗後淨重2.784公克 5.編號95:檢驗前純質淨重3.777公克  檢驗前淨重4.816公克、檢驗後 淨重4.794公克 6.編號96:檢驗前純質淨重4.205公克  檢驗前淨重4.746公克、檢驗後淨重4.726公克 7.編號97:檢驗前純質淨重2.439公克  檢驗前淨重4.832公克、檢驗後淨重4.813公克 8.編號98:檢驗前純質淨重3.905公克  檢驗前淨重4.779公克、檢驗後淨重4.759公克 9.編號99:檢驗前純質淨重3.781公克  檢驗前淨重4.804公克、檢驗後 淨重4,783公克 10.編號100:檢驗前純質淨重3.686公克  檢驗前淨重4.801公克、 檢驗後淨重4.780公克 11.編號101:檢驗前純質淨重1.584公克  檢驗前淨重1.800公克、檢驗後净重1.781公克 12.編號102:檢驗前純質淨重1.305公克  檢驗前淨重1.777公克、檢驗後淨重1.756公克 13.編號103:檢驗前純質淨重1.327公克  檢驗前淨重1.775公克、檢驗後淨重1.755公克 14.編號104:檢驗前純質淨重1.361公克   檢驗前淨重1.740公克、檢驗後淨重1.719公克 15.編號105:檢驗前純質淨重1.321公克   檢驗前淨重1.777公克、檢驗後淨重1.754公克 16.編號106:檢驗前純質淨重1.299公克   檢驗前淨重1.825公克、檢驗後淨重1.802公克 17.編號107:檢驗前純質淨重1.314公克   檢驗前淨1.839重公克、檢驗後淨重1.816公克 18.編號108:檢驗前純質淨重1.368公克   檢驗前淨重1.808公克、檢驗後浄重1.789公克 19.編號109:檢驗前純質淨重1.177公克   檢驗前淨重1.790公克、檢驗後浄重1.767公克 20.編號110:檢驗前純質淨重1.399公克   檢驗前淨重1.827公克、檢驗後淨重1,805公克 21.編號111:檢驗前純質淨重1.330公克   檢驗前淨重1.813公克、檢驗後淨重1.793公克 22.編號112:檢驗前純質淨重1.334公克   檢驗前淨重1.784公克、檢驗後淨重1.765公克 23.編號113:檢驗前純質淨重1.318公克   檢驗前淨重1.807公克、檢驗後淨重1.791公克 24.編號114:檢驗前純質淨重1.316公克   檢驗前淨重1.777公克、檢驗後淨重1.758公克 25.編號115:檢驗前純質淨重1.123公克   檢驗前淨重1.762公克、檢驗後淨重1.741公克 26.編號116:檢驗前純質淨重0.618公克   檢驗前淨重0.832公克、檢驗後淨重0.812公克 27.編號117:檢驗前純質淨重0.576公克   檢驗前淨重0.847公克、檢驗後 淨重0.826公克 28.編號118:檢驗前純質淨重0.577公克   檢驗前淨重0.835公克、檢驗後淨重0.816公克 29.編號119:檢驗前純質淨重0.566公克   檢驗前淨重0.817公克、檢驗後淨重0.797公克 30.編號120:檢驗前純質淨重0.506公克   檢驗前淨重0.816公克、檢驗後淨重0.795公克 31.編號121:檢驗前純質淨重0.508公克   檢驗前淨重0.839公克、檢驗後淨重0.818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53至67頁) 2 綠色錠劑 【硝甲西泮(Nimetazepam)總純質淨重:0.135公克; Mephedron總純質淨重: 0.047公克】 ⑴「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單顆純度約0.52%,檢驗前2顆純質淨重約0.010公克 ⑵「Mephedrone」 單顆純度約0.30%,檢驗前2顆總計純質淨重約0.006公克 1.2顆,編號122:  檢驗前淨重1.868公克、隨機取壹顆、檢驗後淨重0.90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69頁) ⑴「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單顆純度約0.62%,檢驗前2顆純質淨重約0.012公克 ⑵「Mephedrone」 單顆純度約0.23%,檢驗前2顆總計純質淨重約0.004公克 2.2顆,編號123:  檢驗前淨重1.861公克、隨機取壹顆、檢驗後淨重0.91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69頁) ⑴「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單顆純度約0.74%,檢驗前2顆純質淨重約0.014公克 ⑵「Mephedrone」 單顆純度約0.28%,檢驗前2顆總計純質淨重約0.005公克 3.2顆,編號124:  檢驗前淨重1.908公克、隨機取壹顆、檢驗後淨重0.956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71頁) ⑴「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單顆純度約0.78%,檢驗前2顆純質淨重約0.015公克 ⑵「Mephedrone」 單顆純度約0.30%,檢驗前2顆總計純質淨重約0.006公克 4.2顆,編號125:  檢驗前淨重1.875公克、隨機取壷顆、檢驗後淨重0.94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71頁) ⑴「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單顆純度約0.90%,檢驗前2顆總計純質淨重約0.017公克 ⑵「Mephedrone」 單顆純度約0.22%,檢驗前2顆純質淨重約0.004公克 5.2顆,編號126:  檢驗前淨重1.921公克、隨機取壹顆、檢驗後淨重0.969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73頁) ⑴「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單顆純度約0.68%,檢驗前2顆總計純質淨重約0.013公克 ⑵「Mephedrone」 單顆純度約0.25%,檢驗前2顆純質淨重約0.005公克 6.2顆,編號127:  檢驗前淨重1.885公克、隨機取壹顆、檢驗後淨重0.93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73頁) ⑴「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單顆純度約0.79%,檢驗前2顆總計純質淨重約0.015公克 ⑵「Mephedrone」 單顆純度約0.22%,檢驗前2顆純質淨重約0.004公克 7.2顆,編號128:  檢驗前浄重1.884公克、隨機取壹顆、檢驗後淨重0.93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75頁) ⑴「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單顆純度約0.80%,檢驗前2顆總計純質淨重約0.015公克 ⑵「Mephedrone」 單顆純度約0.25%,檢驗前2顆純質淨重約0.005公克 8.2顆,編號129:  檢驗前淨重1.868公克、隨機取壹顆、檢驗後淨重0.95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75頁) ⑴「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單顆純度約0.56%,檢驗前2顆總計純質淨重約0.010公克 ⑵「Mephedrone」 單顆純度約0.23%,檢驗前2顆純質淨重約0.004公克 9.2顆,編號130:  檢驗前淨重1.853公克、隨機取壹顆、檢驗後淨重0.93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77頁) ⑴「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單顆純度約0.76%,檢驗前2顆總計純質淨重約0.014公克 ⑵「Mephedrone」 單顆純度約0.19%,檢驗前2顆純質淨重約0.04公克 10.2顆,編號131:   檢驗前淨重1.893公克、隨機取壹顆、檢驗後淨重0.95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77頁) 3 「維尼熊」外觀黃色包裝毒品咖啡包(編號A1至A80),外觀型態均相似,內含黃色粉末。 檢驗出含: ⑴「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⑵「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共80包。 抽取編號A10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 淨重3.32公克,取0.70公克鑑定用罄,餘2.62公克。 推估純質總淨重:16.73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9日刑理字第1136083052號鑑定書1份(偵卷第107至109頁) 4 「鯊很大」外觀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編號B81至B90),外觀型態均相似,內含黃色粉末。 檢驗出含: ⑴「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⑵「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共10包。 抽取編號B87:經檢視均為「鯊很大4」字樣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淨重2.19公克,取0.78公克鑑定用罄,餘1.41公克。 推估純質總淨重:1.29公克 總計 【總純質淨重:54.002+0.135+0.047+16.73+1.29=72.204】公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831號   被   告 陳崑榕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崑榕明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Nimetazepam)」、「Mephedro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4日2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萬象大舞廳」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以1包新臺幣(下同)90,000元為代價,購得咖啡包共95包、愷他命共31包、綠色錠劑共10包而持有之。嗣陳崑榕於113年2月28日0時35分許,在臺南市中西區金華路與成功路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崑榕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收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9日刑理字第1136083052號鑑定書各1份、扣案物照片共2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除檢驗用罄者外,均為違禁物,且用以盛裝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無法將毒品成分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唐 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 安 慶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毒品種類 數量 檢驗前純質淨重 1 白色結晶體 愷他命(Ketamine) 31包 共約54.002公克 2 綠色錠劑 ⑴「硝甲西泮(Nimetazepam)」 ⑵「Mephedrone」 每包2顆,共10包 ⑴「硝甲西泮(Nimetazepam)」共約0.135公克。 ⑵「Mephedrone」共約0.047公克。 3 「維尼熊」外觀黃色包裝毒品咖啡包(編號A1至A80),外觀型態均相似,內含黃色粉末。 檢驗出含: ⑴「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⑵「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80包 推估編號A1至A8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73公克。 4 「鯊很大」外觀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編號B81至B90),外觀型態均相似,內含黃色粉末。 檢驗出含: ⑴「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⑵「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0包 推估編號B81至B9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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