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DM-113-易-1852-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8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玉璽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460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審案號:113年度易字 第1195號),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2868號), 嗣因無從依簡易判決處刑,再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代號AC000-H112255號成年女子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二人前為高中同學。甲○○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許,在甲女位於臺南市之居所(詳細地址詳卷)1樓,基於性騷擾之犯意,乘甲女不及抗拒,突抱住甲女、親吻甲女之肩頸、耳朵,復以手隔著衣物觸摸甲女之臀部、胸部、下體等身體隱私處,而對甲女為性騷擾行為。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甲女告訴被告涉嫌性騷擾之案件,檢察官起 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罪,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女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