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M-113-易-1871-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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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8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32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 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71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2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康芮」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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