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M-113-易-1871-20241230-3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8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建智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1871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偵查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4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固可不經監所長官而提出上訴書狀,且該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得扣除在途期間。但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則毋庸扣除在途期間,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建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871號判決在案,判決正本並已於113年11月21日囑託送達於上訴人所在之法務部○○○○○○○○○,且由上訴人親自簽名收受,而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97頁)在卷可稽,堪認判決正本已合法送達上訴人,並自113年11月21日起發生效力。惟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未向法務部○○○○○○○○○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而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則其上訴20日不變期間自113年11月22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4日,本應於113年12月15日屆滿,然該日係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之規定以次日代之,是其上訴期間應於113年12月16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3年12月18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此有本院蓋用於上訴人刑事上訴狀之收件章可稽,依照上開規定,本件上訴已逾法定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逾期,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