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M-113-易-1932-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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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9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423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宇庭犯如附表「所犯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所犯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一、三至六所示 罪責,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陳宇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陳宇庭為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之屋主,於民國113年1 月間由陳宇庭之弟陳俊安將前揭房屋4樓房間出租予郭茹芸、郭庭芯。詎陳宇庭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郭茹芸、郭庭芯之物(陳宇庭竊盜之時間、地點、物品等事項,均詳附表所示)。 三、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郭茹芸、郭庭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附表編號1、3至6)、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附表編號2)。被告所犯前揭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得、擅自進入告訴人2人承租 房間,竊取告訴人2人財物之行為,除造成告訴人2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並嚴重影響告訴人2人之居住安寧,本應重懲,惟考量被告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已歸還所竊財物之犯罪後態度,另斟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2所示刑責,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本案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3至6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五、沒收:   被告所竊之物均已發還告訴人2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 在卷(參見警卷第23頁、第33頁),故就被告犯罪所得部分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鄭涵予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竊取過程及竊取之物 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所犯罪名及刑度 1 陳宇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故意,於右列時間以備份鑰匙擅自侵入郭庭芯右列租處後,徒手竊取郭庭芯所有,置於房間內三層櫃底層咖啡色皮夾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 113年2月初某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4樓房間內 陳宇庭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陳宇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故意,於右列時間、地點徒手竊取郭茹芸所有之內衣3件。 113年2月中某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天台 陳宇庭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陳宇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故意,於右列時間以備份鑰匙擅自侵入郭茹芸右列租處後,徒手竊取郭茹芸所有,置於房間衣櫃內之內衣3件、內褲1件。 113年2月中某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4樓房間內 陳宇庭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 陳宇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故意,於右列時間以備份鑰匙擅自侵入郭庭芯右列租處後,徒手竊取郭庭芯所有,置於房間內三層櫃底層咖啡色皮夾內之現金(與附表編號5所竊金額共計12000元)。 113年2月24日20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4樓房間內 陳宇庭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 陳宇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故意,於右列時間以備份鑰匙擅自侵入郭庭芯右列租處後,徒手竊取郭庭芯所有,置於房間內三層櫃底層咖啡色皮夾內之現金(與附表編號4所竊金額共計12000元)。 113年2月25日15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4樓房間內 陳宇庭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 陳宇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故意,於右列時間以備份鑰匙擅自侵入郭茹芸右列租處後,徒手竊取郭茹芸所有,置於房間衣櫃內之內衣2件。 113年3月15日15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4樓房間內 陳宇庭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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