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DM-113-易-2049-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0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麗珠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255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為成年人,其與劉○瑄為鄰居關係,葉○嘉(民國000年0 月生)為劉○瑄與前夫所生之女兒,許○熒為劉○瑄現任配偶。乙○○於113年6月24日17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號前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蔡麗玉、許○熒、劉○兒、劉○瑄、葉○嘉等人在場之際,乙○○知悉葉○嘉係未滿12歲之兒童,竟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侮辱之犯意,數次以言詞「拖油瓶」等語辱罵葉○嘉,足以貶損葉○嘉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劉○瑄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取證之瑕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關於非供述證據部分,則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說出上開話語 ,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並辯稱:當天是告訴人劉○瑄的媽媽劉○兒說蔡麗玉拿手機在拍她才吵起來,伊只是出來勸架,許○熒質問伊為什麼說葉○嘉是拖油瓶,伊根本就沒有講過,被激怒就脫口對庭院說「拖油瓶」,當時沒有指誰,也沒有在罵誰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劉○瑄為鄰居關係,被害人葉○嘉為告訴人與前 夫所生之女兒,係未滿12歲之兒童,許○熒則為告訴人之現任配偶;被告於113年6月24日17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號前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蔡麗玉、許○熒、劉○兒、劉○瑄、被害人等人在場之際,朝著被害人方向說出「拖油瓶」數次等語,業據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告訴人劉○瑄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警卷第9至17頁,偵卷第14頁)、被害人葉○嘉於警詢時之指訴(本院卷第41至47頁)、許○熒、劉○兒於警詢時之陳述(警卷第19至21頁、第23至25頁)、葉○嘉之個人戶籍資料1紙(偵卷第21頁)、現場截圖2張(警卷第39至41頁)、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6張(本院卷第49至53頁)、本院113年12月4日勘驗筆錄暨截圖(本院卷第24至25頁、第33頁)在卷可稽,上開部分應可認定。  ㈡按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 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而言,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惟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觀諸本院113年12月4日勘驗筆錄暨截圖(本院卷第24至25頁 、第33頁),可見被告當時面對許○熒之質問,確實特地別過頭朝向其後方辱罵「拖油瓶」數次,第一次時有女聲回應「那你拖拉機啦!」,依據被害人葉○嘉於警詢時指述:當時被告確實指著手對伊辱罵,伊才回應「那你拖拉機啦」(本院卷第41至43頁),且參以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6張(本院卷第49至53頁),亦可見被害人站立在許○熒後方即被告辱罵方向,又當時許○熒是質問被告「對小孩說拖油瓶要幹啥啦!我問妳啊。」,被告才刻意對著被害人方向說「拖油瓶」,且於許○熒對蔡麗玉說「你看他,你看他。這就是你大姊啦。」,被告又再次說「拖油瓶啦!你如果要拖(台語)我也沒辦法。」顯然是在辱罵被害人甚明,其辯稱只是對著庭院說「拖油瓶」,沒有在罵誰云云,應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再者,被告上開所辱罵之「拖油瓶」等語,是輕侮的說詞、 指再嫁婦女帶到後夫家的子女、有指累贅之意,係貶損他人名譽意涵之詞彙。而被害人僅為年滿11歲之兒童,亦非當天發生口角紛爭之當事人,被告縱經許○熒質問,認為自己並未說過此語,亦可加以解釋說明,然其捨此不為,反而刻意謾罵被害人數次「拖油瓶」,並非僅係偶一而混雜於爭吵中之粗鄙髒話,且與公共事務、文學、藝術、學術毫無關聯,被告上開謾罵,無異是以此輕侮、貶抑之說法,再次提醒被害人原來之父母離異,妨礙其融入新的家庭,亦對未成年之被害人身心及成長造成不當影響,顯係蓄意貶抑被害人之社會名譽與名譽人格,影響程度非屬輕微,被害人亦表示會在意被告所言,覺得生氣、很不開心,因此不敢帶同學回家(本院卷第43至45頁),益徴被告對被害人所為,足以對其心理狀態、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客觀上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故被告所為確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甚明。  ㈤綜上,被告所辯,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則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查本案被告為成年人,被害人就讀國小,係未滿12歲之兒童 ,又被告與被害人間為鄰居,當可知悉被害人係未成年人,其卻對被害人為無端謾罵之公然侮辱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侮辱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僅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容有誤會,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於審理程序時,告知被告變更後適用之法條(本院卷第26頁、第65頁),且予被告辯明之機會,業已保障被告之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公然侮辱被害人「拖油瓶」數次,係基於同一妨害名譽 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㈣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縱因妹妹蔡麗玉與告訴人母親 發生口角,其僅是到場協助,卻未能理性溝通、處理糾紛,反而於許○熒質問時,刻意以上開言語侮辱與爭吵事件無關之被害人,貶低被害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並影響被害人之心理發展健康,所為並無足取。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兼衡被告自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未婚、獨居,目前已退休、無業,經濟來源為勞保退休金,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錄:本院勘驗筆錄】 編號 檔案時間 內容 01 00分01秒 至00分14秒 畫面左方站著一位短髮、戴眼鏡、身穿淺紫色上衣、格紋短褲、左手持手機的女子(下稱甲女,即蔡麗玉)。畫面中間站著一位盤長髮、身穿咖啡色橫條紋、黑色短褲、手持扇子之女子(下稱乙女,即被告)。畫面右方走入一位身穿橘色短袖上衣、米色短褲之男子(下稱丙男,即許○熒)。丙男:「對小孩說拖油瓶要幹啥啦!我問妳啊。」乙女往左跨步並歪頭對著前方說:「拖油瓶啦!」不知名女聲:「那你拖拉機啦!」乙女繼續歪頭對著前方說:「拖油瓶啦!」丙男走到乙女前方指著乙女:「你看他,你看他。這就是你大姊啦。」乙女:「嘿。」甲女:「你現在就是再說,人家就是要給你這樣。」乙女:「拖油瓶啦!你如果要拖(台語)我也沒辦法。」乙女由畫面右往左走,經過甲女後方:「拖油瓶吼。」丙男:「你看,這有白目沒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