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DM-113-易-2054-2024120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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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0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昱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1 09號),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昱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又犯傷害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 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壹年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AJY-9355號車牌貳面沒收;如附表宣告刑之沒收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昱豪分別下列行為: ㈠知悉自己無支付加油款項之能力及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將前於113年5、6月間自友人處取得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懸掛原始車牌號碼不詳、銀灰色之自用小客車上(下稱甲車),並駕駛該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前往如附表編號1至3、5至13所示加油站,對附表編號1至3、5至13所示加油站員工張秀月等人,佯稱加滿98無鉛汽油,致各該加油站員工誤認其有資力支付,均陷於錯誤,分別將如附表編號1至3、5至13金額相同價值之汽油注入油箱,林昱豪於加油完畢後未付款,並加速將甲車駛離加油站,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汽油。 ㈡知悉自己無支付加油款項之能力及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3年8月1日11時31分許,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甲車前往如附表編號4所示加油站,對附表編號4所示加油站員工吳紓婷佯稱加滿98無鉛汽油,致吳紓婷誤認其有資力支付而陷於錯誤,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金額相同價值之汽油注入油箱,林昱豪於加油完畢後未付款而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汽油。本欲逕自駕駛甲車駛離現場,吳紓婷見狀,遂緊抓林昱豪所駕駛甲車駕駛座車窗攔阻林昱豪駕車離開,詎林昱豪可預見在此情況下若繼續駕車向前行駛,可能造成手抓甲車車窗之人遭到拖行而受傷,仍不違背本意而基於傷害之不確定故意,強行加速將甲車駛離附表編號4所示之加油站,致吳紓婷遭甲車拖行而受有左腳多處擦傷之傷害。 ㈢又於民國113年9月9日3時57分許,行經址設屏東縣○○市○○路0 0號屏東夜市復興停車場處,見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雲公司)所有、由李定隆管理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iRent租賃用小客車(廠牌:TOYOTA、車色:白,下稱乙車)無人看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以不詳方式將乙車車窗擊破後,即將乙車所裝載之雲端控主機、資訊盒、讀卡機、iButton鑰匙盒、專用線材及右前車門內側飾板拆除,使和雲公司無從追蹤控管該車而排除其支配之方式,竊取乙車得手,致令乙車之車窗玻璃、雲端控主機、資訊盒、讀卡機、iButton鑰匙盒、專用線材及右前車門內側飾板等配備遭毀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和雲公司及李定隆,並即駕駛乙車離去。 ㈣又為免遭檢警透過車牌號碼循線查獲,將上開AJY-9355號車 牌改懸掛在乙車上,知悉自己無支付加油款項之能力及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113年9月11日12時8分許,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乙車前往如附表編號14所示加油站,對附表編號14所示加油站員工林妤蒨,佯稱加滿98無鉛汽油,致林妤蒨誤認其有資力支付而陷於錯誤,將如附表編號14所示金額相同價值之汽油注入油箱,林昱豪於加油完畢後未付款,並加速駛離加油站,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汽油。 ㈤於民國113年9月13日10時許,在高雄市某處超商,先以玻璃球 燒烤吸食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以捲煙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後(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案偵辦中),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3時許,駕駛乙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25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承洋門市」前,因涉嫌竊盜案件為警攔查,經警徵得其同意對其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5335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22829ng/mL)、大麻代謝物(濃度83ng/mL)陽性反應,且尿液濃度值超過行政院公告該品項之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濃度值,而查悉上情。案經和雲公司委由李定隆、林妤蒨、林郁傑、吳禹強、彭煜峰、全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蘇世賢、李彥佐、松詠有限公司委由林正志、廖唯忠、吳紓婷兼為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秀月、廖中偉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林昱豪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及供述及本院審判程序中之自白 。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定隆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及報價單 、乙車車損照片、估價單、2023 YARIS CROSS安裝手冊、乙車之內建GPS定位資訊紀錄各1份、和雲公司車輛出租單、被告證件、被告租車通行費紀錄、訂單記錄歷程資料查詢各1份有。 ㈢①證人即告訴人張秀月於警詢中之證述、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 1張、臺灣中油電子發票證明聯1紙。②證人即被害人黎瑞文於警詢中之證述、大富加油站電子發票證明聯1紙。③證人即被害人涂健文於警詢中之證述、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2張、臺灣中油電子發票證明聯、交易明細各1紙。④證人即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吳紓婷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證述、臺灣中油電子發票證明聯、交易明細各1紙、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洲安泰醫院急診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各1紙。⑤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廖唯忠於警詢中之證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暨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1張、臺灣中油交易明細1紙。⑥證人即告訴人吳禹強於警詢中之證述、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1張、臺灣中油電子發票證明聯1紙。⑦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正志於警詢中之證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暨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1張、松詠有限公司電子發票證明聯、臺灣中油交易明細各1紙。⑧證人即被害人陳建評於警詢中之證述、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2張、臺灣中油電子發票證明聯1紙。⑨證人即告訴人廖中偉於警詢中之證述、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8張、億歸加油站電子發票證明聯1紙。⑩證人即告訴人蘇世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暨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1張、全聯保安滴滴站電子發票證明聯1紙。⑪證人即告訴人李彥佐於警詢中之證。⑫證人即告訴人彭煜峰於警詢中之證述、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2張、臺灣中油電子發票證明聯1紙。⑬證人即告訴人林郁傑於警詢中之證述、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4張、官田加油站電子發票證明聯、交易明細各1紙。⑭證人即告訴人林妤蒨於警詢中之證述、臺灣中油關廟加油站電子發票證明聯1紙。 ㈣證人張正沅於警詢中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8張、現場暨乙車車內照片及車況照片蒐證照片22張、RFD-3593號車牌照片1張、iRent取還車紀錄擷圖1份、AJY-9355號車牌之車號查詢車籍資料1份、遠傳資料查詢(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自願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自願採尿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113I109)各1份、初步檢驗報告單3份、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3年10月1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3I109)1份、行政院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表1份。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就犯罪事實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犯罪事實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㈤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就如犯罪事實㈢所示之竊盜罪、毀損他人物品罪,係以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被告就上開14次詐欺取財罪、傷害罪、竊盜罪、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共1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四處詐騙汽 油,換取日常駕駛汽車所需之汽油,顯見其法治概念薄弱;又被告為離去加油站,明知告訴人吳紓婷欲阻攔其離去,仍加速駛離現場而使告訴人吳紓婷受有左腳多處擦傷之傷害,另被告擊破和雲公司所有之租賃汽車車窗後,且破壞該車所裝載之雲端控主機、資訊盒、讀卡機、iButton鑰匙盒、專用線材及右前車門內側飾板拆除,使和雲公司無從追蹤控管該車而排除其支配之方式,竊取和雲公司所有之租賃汽車(該車已發還被害人);更何況被告應知施用毒品,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已較平常未施用毒品時為薄弱,精神狀態亦迥異於常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竟不顧參與道路交通之駕駛人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等毒品後,猶貿然駕駛偷來的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對行車大眾及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害,被告所為至為不該。惟念其於犯罪後就上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足見尚知悔悟,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入所前從事隔熱紙,月收入約4萬,未婚,無子女,入監前現與父母同住之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所示所示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準。 五、扣案AJY-9355號車牌2面,為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為被 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所詐得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汽油,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惟未據扣案,且衡其性質,業經被告使用殆盡或無法回復原狀,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逕予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 間 地 點 詐欺方式 金額(新臺幣) 宣 告 刑 1 113年7月17日11時4分許 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千越加油站湖內店」 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車輛進入左列加油站,指示加油站員工張秀月加滿98無鉛汽油,致張秀月陷於錯誤,而將價值右列金額之98無鉛汽油加入車輛油箱內。 1500元 林昱豪犯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2 113年7月21日23時31分許 屏東縣○○鄉○○路0段00號「大富加油站」 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車輛進入左列加油站,指示加油站員工黎瑞文加滿98無鉛汽油,致黎瑞文陷於錯誤,而將價值右列金額之98無鉛汽油加入車輛油箱內。 1711元 林昱豪犯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拾壹元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3 113年7月30日13時20分許 臺東縣○○鄉○○路0號「大武站加油站」 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車輛進入左列加油站,指示加油站員工涂健文加滿98無鉛汽油,致涂健文陷於錯誤,而將價值右列金額之98無鉛汽油加入車輛油箱內。 1681元 林昱豪犯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壹元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4 113年8月1日11時31分許 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千越加油站潮一店」 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車輛進入左列加油站,指示加油站員工吳紓婷加滿98無鉛汽油,致吳紓婷陷於錯誤,而將價值右列金額之98無鉛汽油加入車輛油箱內。 1549元 林昱豪犯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玖元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5 113年8月13日0時26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中油大發加油站」 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車輛進入左列加油站,指示加油站員工廖唯忠加滿98無鉛汽油,致廖唯忠陷於錯誤,而將價值右列金額之98無鉛汽油加入車輛油箱內。 1709元 林昱豪犯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零玖元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6 113年8月19日2時27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00號「臺灣中油九大加油站」 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車輛進入左列加油站,指示加油站員工吳禹強加滿98無鉛汽油,致吳禹強陷於錯誤,而將價值右列金額之98無鉛汽油加入車輛油箱內。 1564元 林昱豪犯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肆元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7 113年8月20日5時39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中油新厝加油站」 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車輛進入左列加油站,指示加油站員工林正志加滿98無鉛汽油,致林正志陷於錯誤,而將價值右列金額之98無鉛汽油加入車輛油箱內。 1510元 林昱豪犯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拾元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8 113年8月21日4時23分許 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千越加油站湖內店」 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車輛進入左列加油站,指示加油站員工陳建評加滿98無鉛汽油,致陳建評陷於錯誤,而將價值右列金額之98無鉛汽油加入車輛油箱內。 1382元 林昱豪犯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貳元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9 113年8月23日6時53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億歸加油站」 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車輛進入左列加油站,指示加油站員工廖中偉加滿98無鉛汽油,致廖中偉陷於錯誤,而將價值右列金額之98無鉛汽油加入車輛油箱內。 1760元 林昱豪犯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10 113年8月25日0時50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保安滴滴加油站」 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車輛進入左列加油站,指示加油站員工蘇世賢加滿98無鉛汽油,致蘇世賢陷於錯誤,而將價值右列金額之98無鉛汽油加入車輛油箱內。 1762元 林昱豪犯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貳元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11 113年8月26日2時46分許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福懋加油站萬丹店」 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車輛進入左列加油站,指示加油站員工李彥佐加滿98無鉛汽油,致李彥佐陷於錯誤,而將價值右列金額之98無鉛汽油加入車輛油箱內。 1000元 林昱豪犯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12 113年8月28日2時46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中油仁德加油站」 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車輛進入左列加油站,指示加油站員工彭煜峰加滿98無鉛汽油,致彭煜峰陷於錯誤,而將價值右列金額之98無鉛汽油加入車輛油箱內。 1716元 林昱豪犯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拾陸元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13 113年8月29日11時24分許 臺南市○○區○○000○0號「臺灣中油官田加油站」 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車輛進入左列加油站,指示加油站員工林郁傑加滿98無鉛汽油,致林郁傑陷於錯誤,而將價值右列金額之98無鉛汽油加入車輛油箱內。 1656元 林昱豪犯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陸元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14 113年9月11日12時8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中油關廟加油站」 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乙車進入左列加油站,指示加油站員工林妤蒨加滿98無鉛汽油,致林妤蒨陷於錯誤,而將價值右列金額之98無鉛汽油加入乙車油箱內。 1127元 林昱豪犯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柒元沒收並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