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M-113-易-2054-2024120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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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0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昱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昱豪應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昱豪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訊 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疑重大,且因居無定所,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另案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應施以觀察勒戒,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1960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其執行之日即113年12月10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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