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M-113-易-2064-20241218-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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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0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惠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348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惠禮犯非法持有刀械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持有模擬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模擬槍壹枝、十字弓貳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增列被告蕭惠禮於本院審理之自白外 ,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係經被告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 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並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先予敘明。 三、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持有行為,其持有之繼續 ,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該條例所規定之槍砲、彈藥或刀械,其犯罪即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非法持有刀械罪及同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非法持有模擬槍罪。被告同時非法持有十字弓2把為實質上一罪。被告犯非法持有刀械、非法持有模擬槍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持有十字弓、模擬槍枝對社會治安構成相當危險、持有時間、數量,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自陳學經歷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拘役、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被告非法持有之模擬槍1枝、十字弓2把,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物,均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到李政賢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 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 ,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 1 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改造第 1 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 力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 1 項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人民或團 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 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 2 項但書有關專供外銷、研發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 條件、期限、廢止、定期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2 項但書有關影視攝製使用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 件、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3486號 被 告 蕭惠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 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惠禮明知類似真槍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 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所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亦明知十字弓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模擬槍及十字弓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2年10月間,在網路上,以不詳之價格購買模擬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復於113年3月間某時許,在蝦皮購物網站,以不詳之價格購買十字弓2把(刀械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嗣於113年3月8日7時41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模擬槍1把、十字弓2把,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蕭惠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蕭惠禮固坦承上述之客觀犯罪事實,惟辯稱:我不知道小把的十字弓也是管制刀械云云。 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000380號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暨扣案物照片各1份 警方於前揭查獲時、地扣得上開模擬槍1把、十字弓2把之事實。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4日高市警保字第11334109900號函1份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2份。 1.扣案之模擬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 2.扣案十字弓2把為管制刀械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非 法持有刀械罪嫌及同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模擬槍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蘇 聖 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賴 炫 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