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DM-113-易-2076-202501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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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0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舒温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舒温添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舒温添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係經通緝始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案業已審結,認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法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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