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DM-113-易-2145-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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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浩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64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浩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拾月 。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前純質淨 重分別為28.058公克、27.201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 告王浩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應適用之法條增列「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有多次施用、持有、 販賣毒品等前案紀錄,理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禁制,再為本件犯行,又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之非難評價、持有毒品數量非少,對社會所生之淺在危害非輕及犯後已坦承犯行,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裡還有兒子,已成年,入監前從事保全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毒品2包經送請鑑驗後(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28.058公克、27.201公克),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1頁),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難與其內之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6453號   被   告 王浩偉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段000巷00號10樓             之1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終結,認應該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浩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   16日前之某時許,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2包(驗前淨重74.467.45公克,驗後純質淨重55.259公   克)而持有之。於112年3月16日上午8時15分許,經警持搜   索票在其位在臺南市○○區○○○00○0號住處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浩偉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清單,臺南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   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   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74.467.45公克,驗後純質淨重55.259 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許 家 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何 佩 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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