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易-2202-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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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蒲珍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2359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分通常程序審 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賴蒲珍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7月31日23時45分許,在蔡宇翔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之住處前,徒手將蔡宇翔所有之冷氣排水管扯斷,致令其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蔡宇翔。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為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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