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3-易-2296-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銘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825 號),被告於審理時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雙方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銘峯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的法律,除了增列和更正以下的 部分之外,其餘都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的記載(如附件):  1.犯罪事實部分,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關於犯罪地點的記載, 更正為「臺南市○○區○○街000號」(原記載: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2.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在本院審理時的自白」。 二、量刑說明:   本案參考被告的年齡、過往的前科、竊取物品的價值以及犯 罪之後承認犯罪並返還偷取的物品的態度等因素,本院決定量處主文欄所記載的刑罰。 依照以上的說明,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 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等規定,判決上述刑 罰。 本案經檢察官鄭涵予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芳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3825號   被   告 李銘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李銘峯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 第2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2月8日接續前案執行,於112年4月7日假釋出監,後於112年8月25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陳建宏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銘峯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陳建宏、證人黃佳文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數張、監視錄影畫面光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等附卷可稽,足認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前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 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本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前後2案之罪質相同,為累犯,請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三、被告所竊得之物,均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1張等存卷可佐,此部分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鄭 涵 予 起訴書附表: 編號 告訴人 竊盜手法 時間(民國) 犯案地點 1 陳建宏 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以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撬開娃娃機台後,拿取娃娃機台內之暴力熊藍芽音箱4盒,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離去。 113年5月10日11時許 臺南市○○區○○街000號「領航者娃娃機店」 2 陳建宏 另再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以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撬開娃娃機台後,拿取娃娃機台內之暴力熊藍芽音箱16盒,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離去,並於113年5月11日11時30分許前之某時,將竊取之暴力熊藍芽音箱1盒送至不知情之黃佳文住處(住址詳卷),贈與黃佳文。 113年5月11日1時14分許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領航者娃娃機店」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