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DM-113-易-242-2024101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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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吉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517 號),前由本院諭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鄭吉良解除「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併 解除「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理 由 一、被告鄭吉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42號案件審 理中發布通緝,嗣緝獲由本院訊問,於民國113年9月14日 諭知「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暨限 制出境、限制出海後,當庭釋放在案。 二、茲考量被告於通緝後,主動到案,且其於審理中遵期到庭, 坦認犯罪,未見有逃亡或躲避追訴之傾向,又本案業於113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被告未來逃亡之動機減低,限制被告住居、出境或出海之需求容屬薄弱,並為兼顧被告權益之保障,本院認尚無繼續限制被告住居及出境、出海之必要,故解除「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併解除「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