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3-易-2443-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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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秉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78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秉豐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 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五「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 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 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秉豐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案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發生時間、編號3 發生時間、損失物品應更正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量刑:   爰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賺取生活所需,竟心生貪念而為行竊 ,有多次竊盜等前案紀錄,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案,顯見其法紀觀念薄弱,未能自前所受刑之執行記取教訓,且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對民眾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均造成相當之危害,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兼衡其犯罪時所採手段尚稱平和,所竊得物品之價值,暨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沒收:  ⒈被告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編號2黑色保冷袋、深藍 色側背包,業經合法發還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在卷可憑(警卷第37、3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該等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  ⒉被告竊得如附表二「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 ,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竊得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汽( 機)車駕照各1張、金融卡10張、信用卡7張,價值均不高,且係具有專屬性之個人證件,倘被害人申請註銷、補發、更改,原卡片、證件即失去功用,故倘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更可能因刑事執行程序之進行,致使被告及被害人另生訟爭之煩及公眾利益之損失,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檢察官饒倬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0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林秉豐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林秉豐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林秉豐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林秉豐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林秉豐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 號 被害人 居住地址 發生(現)時間 發生地點 損失物品、新臺幣 應沒收之物 0 梁文黃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 113年02月27日20時30分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 電動自行車1輛、電動自行車充電器1個,總計價值13,000元。 無 0 林柔嫣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號六樓之1 1113年02月27日10時24分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前 黑色大型保冷袋1個(價值375元)、Kipling牌深藍色側背包1個(價值1,500元)、格式A5工作筆記1本,總計損失1,875元整。 格式A5工作筆記1本 0 張宗誠 臺南市○區○○路00○0號 113年02月27日12時13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前 000UNCE牌、咖啡色錢包1個(價值900元)內含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汽(機)車駕照各1張、金融卡10張、信用卡7張、現金5,000元,總計損失5,900元整。 000UNCE牌、咖啡色錢包1個、現金5,000元 0 洪宜慈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113年02月27日10時37分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前 KYT牌全罩式安全帽1頂、黑底紅藍線條款式(附耳機),價值5,000元整。 KYT牌全罩式安全帽1頂、黑底紅藍線條款式 0 王宣朗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三樓2 113年02月27日13時05分 臺南市○區○○路○段00號一樓前 紫色ipad平板1台(價值10,000元整)。 紫色ipad平板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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