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NDM-113-易-554-20250303-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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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54號 被 告 劉俊毅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114年1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俊毅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9日以113年度易字第354號判決在案,並於114年1月24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考,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任何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上訴人補正,故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