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NDM-113-易-699-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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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隆 李懿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2316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國隆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懿城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於:㈠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李國隆、李懿城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㈡論罪法條部分補充法條修正之說明:被告李國隆、李懿城行為後,刑法第214條雖經修正及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但僅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無須比較新舊法,應逕用現行刑法規定論處外,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李國隆為臺灣牙技公司之董事長兼負責人,被告 李懿城為該公司之董事兼總經理,明知周暘齡未受通知參加股東臨時會,竟製作不實會議事錄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該等不實事項,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與管理之正確性及周暘齡;於偵查中及審理之初否認犯行,於最後審理時認罪,迄今未與周暘齡達成和解;考量被告李國隆、李懿城犯罪分工相當等犯罪情節,參酌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39頁),暨其二人此前均無刑事犯罪紀錄之前科素行,併參考被告及辯護人、告訴人及檢察官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2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所侵害之法益相同、犯罪手法類似,具有高度之關聯性,責任非難程度、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偵查起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3166號   被   告 李國隆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3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懿城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             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國隆 (所涉背信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址設臺南市 ○○區○○街00巷0號2樓台灣牙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牙技公司)董事長兼負責人,李懿城(所涉背信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繆陳菲為夫妻,且分別為李國隆之子及子媳,李懿城、繆陳菲亦分別為台灣牙技公司董事兼總經理及會計兼行政,李國隆、李懿城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繆陳菲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人員。緣民國105年間,李國隆、李懿城、周暘齡、江昭宏、謝銘維等5名股東,共同出資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實收資本1050萬元,發行股份總數為105萬股,籌組成立台灣牙技公司,其中周暘齡出資500萬元,李國隆、李懿城分別出資100萬元及100萬元,台灣牙技公司嗣於105年6月23日設立登記正式成立(統一編號:00000000),從事牙技材料、機器設備之出售及供應、假牙之設計及製作、假牙設計軟體教學等業務,並由李國隆出任董事長、周暘齡出任監察人,李懿城則於106年3月30日因原董事江昭宏解任而補選為董事。嗣李國隆、李懿城在經營台灣牙技公司之過程中,明知周暘齡未受通知而參加附表所示台灣牙技公司於106年1月11日、106年3月30日、106年5月15日、106年6月4日,在臺南市○○區○○街00巷0號2樓所召開之4場股東臨時會,詎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李國隆擔任會議主席,李懿城擔任會議紀錄,將附表示所示之不實事項,登載於附表所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並據以提出於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據以將附表所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對於公司登記及管理之正確性及周暘齡。 二、案經周暘齡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國隆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李國隆坦承附表編號1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6樓召開,惟告訴人周暘齡未到場,附表編號2至4之股東臨時會均未實際開會之犯罪事實。 2 被告李懿城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李懿城坦承附表編號1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6樓召開,惟不確定告訴人周暘齡有無到場,附表編號2至4之股東臨時會均未實際開會之犯罪事實。 3 同案被告繆陳菲於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周暘齡於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5 台灣牙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以上詳參告證31至38)、台灣牙技公司股東名冊、發起人會議事錄、公司登記資料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李國隆、李懿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渠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同時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被告2人各自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柯 博 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 莉 羚  附表:【台灣牙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 (即告證31至告證38) 編號 時間地點 不實事項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 1 106年1月11日 上午10時30分,在臺南市○○區○○街00巷0號2樓 三、出席欄:   含周暘齡在內之5名股東出席,出席人數5人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1,050,000股,出席率 100% 八、討論事項欄: 案由: 變更所營事業及修正章程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050,000同意通過,佔總表決權數100% 臺南市政府106年2月6日府經工商字第10600020650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2 106年3月30日下午2時,在臺南市○○區○○街00巷0號2樓 三、出席欄:   含周暘齡在內之5名股 東出席,出席人數5人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1,050,000股,出席率100% 八、討論事項欄: 案由1:解任董事江昭宏,     監察人周暘齡案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050,000同意通    過,佔總表決權數    100% 案由2:補選董事1人及監察    人1人。 決議:選舉結果如下:選舉    李懿城為董事,江昭    宏為監察人。 臺南市政府106年4月7日府經工商字第10600062490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3 106年5月15日下午2時,在臺南市○○區○○街00巷0號2樓 三、出席欄:   含周暘齡在內之5名股 東出席,出席人數5人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1,050,000股,出席率100% 八、討論事項欄: 案由1:解任董事謝銘維案 決議: 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050,000同意通過,佔總表決權數 100% 案由2:補選董事1人。 決議: 選舉結果如下:選舉陳玉美為董事。 臺南市政府106年5月22日府經工商字第10600094840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4 106年6月4日上午9時,在台灣牙技公司 三、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之股份共計1,050,000股,佔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1,050,000股之100% 七、討論事項: 第一案: 增加資本發行新股案。 (擬發行新股13,500,000後,資本總額為24,000,000 元)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    席股東無異議照案     通過。 第二案:修正章程案。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   席股東無異議照案    通過。 臺南市政府107年2月6日府經工商字第10700023790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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