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恐嚇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M-113-易-964-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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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璋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晉維 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丙○○前係男女朋友,雙方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因懷疑告訴人另與他人交往,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5日凌晨1時許,通訊軟體LINE陸續傳送內容為「我現在是在努力克制不去弄死妳跟妳身邊的人」、「不然我一定弄死你」、「沒把你打到面目全非我他媽不姓吳」、「你做不到就等死」之文字訊息予丙○○,復承前恐嚇犯意,於同日下午4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之語音通話功能,向丙○○恫稱:「不會放過你和你家人」、「可以花錢找人在臺南堵你」等語,以加害告訴人及其家人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換言之,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94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犯行,無 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及告訴人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上開文字訊息及以LINE語音通話功能向告訴人講述前揭言詞,惟否認有何恐嚇告訴人之犯行,辯稱:當時與告訴人是男女朋友,我有傳這些訊息也有在語音通話裡面說這些話,但我覺得是當時我被感情背叛,一時衝動的氣話等語(見本院卷第180頁)。 四、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時為同居之男女朋友,被告因認告訴人 與其他男子有親密行為,乃於前述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上開文字訊息及以LINE語音通話之方式向告訴人講述前揭言詞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指述明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見偵卷第35-53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再被告所傳送之上開文字訊息及所述言詞,客觀上含有加害他人生命、身體等內容,另告訴人亦指述稱被告之前揭言詞,使其心生畏懼等情(見警卷第5-6頁、本院卷第214、222-223頁)。惟衡以人與人之間於日常生活中偶遇意見不合,互相譏諷謾罵,你來我往,針鋒相對,尤以關係親密之情侶、夫妻間更是;因於此類情境下之對話或行為,多因未經慎思熟慮,縱使聽聞者產生不快之感,然是否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除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其文字、言詞或舉動是否足致他人生畏怖之心外,並應審酌當時之客觀環境、對話之全部內容、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生畏怖心之目的及相對人是否確因行為人之言行而生畏怖之心等因素,而為判斷。 五、經查: (一)告訴人雖指述與被告於112年8月30日分手,被告係在兩人分 手後傳送上開文字訊息及講述前揭言詞(見本院卷第215頁),惟其亦證述:「(你稱你與甲○○於112年8月30日分手,你後續是否還有與他聯繫?)有,因為我那時候是住在家裡,我是收到甲○○訊息,他表示要和我提分手,我就傳訊息問他可不可以見面聊聊,因為我還想和他繼續在一起,所以看能不能把事情講開,一開始我還有和他提復合和詢問他我該怎麼做才能得到他的原諒,再後來就是討論有關租屋處和車貸的部分」(見警卷第5-6頁);「我是在萬華收到簡訊的,因為當時我跟他同居,我們分手後還是有住在一起一段時間,我收到簡訊之後,我打電話給我媽,我才回臺南」、「我看一下我手機,他應該也是9月5日打給我的,當天他9月5日凌晨傳簡訊給我之後,我就回家了,後來他打給我的時候,我已經在臺南了」(見偵卷第33、34頁)等語。則被告傳送上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及對告訴人講述前揭言詞時,雖業與告訴人分手,然兩人仍維持同居之關係,告訴人甚至有意挽回被告。再被告乃係於112年9月5日凌晨1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上開文字訊息,及於同日下午4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之話音通話功能對被告講述前揭言詞,此有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足憑(見偵卷第35-53頁、本院卷第69-153頁);然告訴人則遲至112年10月14日始前往警局提告,有告訴人之警詢筆錄及家庭暴力通報單附卷足憑(見警卷第5-7、11-12頁)。而參以雙方間之LINE對話紀錄(詳後述)及告訴人於偵查中之上開證述內容可知,告訴人於收受上開訊息當天曾返回其位在臺南之住處,並未與被告見到面。然而告訴人在收受被告所傳送之「我現在是在努力克制不去弄死妳跟妳身邊的人」、「不然我一定弄死你」、「沒把你打到面目全非我他媽不姓吳」、「你做不到就等死」等文字訊息,甚至在接獲被告以LINE語音通話功能講述「不會放過你和你家人」、「可以花錢找人在臺南堵你」等言詞後,不僅未立即報警或為任何防衛行為,反而在數日後返回其與被告位於北部之同居租屋處(見本院卷第73頁LINE對話紀錄,詳後述),則告訴人指述其於見聞被告上開文字訊息及前揭言詞後,確有因此心生恐懼乙節,是否可採,即非全然無疑。 (二)觀諸被告與告訴人案發當天之LINE通訊軟體完整對話內容( 偵卷第37-45頁):   甲○○2023年9月5日(以下同)00:49:你他媽的   甲○○00:49:還跟客人   甲○○00:49:打過炮?   丙○○00:49:蛤   甲○○00:49:會不會太扯   丙○○00:50:我為什麼   丙○○00:50:會跟客人打炮???   丙○○00:50:你從哪聽來的   甲○○00:50:呵   丙○○00:50:??????   丙○○00:50:我她媽   甲○○00:50:操你媽態度給我好一點   甲○○00:50:想死可以說   甲○○00:50:真的   丙○○00:50:不是啊   丙○○00:50:幹   丙○○00:50:我就沒有   丙○○00:51:我在怎麼真的跟前男友亂來 跟客人出去   丙○○00:51:我也不會跟客人打炮   丙○○00:51:靠北   丙○○00:51:這種事我怎麼幹出來啊   甲○○00:52:你什麼事都幹得出來   甲○○00:52:真的不要騙自己了   丙○○00:52:不是啊   丙○○00:52:幹   丙○○00:52:我真的沒有啊   甲○○00:52:喇到摸奶亂摸感覺上來也算啦   甲○○01:00:?   甲○○01:00:不敢回?   丙○○01:01:我多說多錯   丙○○01:01:你愛怎麼理解就怎麼理解   丙○○01:01:反正我沒打過炮就是沒有   甲○○01:01:?   甲○○01:01:繼續避重就輕?   甲○○01:01:現在講話又開始大聲了?   甲○○01:01:操你媽做錯就給我好好認份點認錯   甲○○01:02:態度給我好一點   甲○○01:02:樣子給我拿出來   甲○○01:02:你還以為只是吵架?   丙○○01:02:被亂摸亂親跟打炮差很多 你要我怎麼一開始就 跟你承認錯?   甲○○01:02:我現在是在努力克制不去弄死妳跟妳身邊的人   甲○○01:02:搞清楚狀況   丙○○01:02:你要嘛就說我被客人怎樣怎樣   丙○○01:03:一開始就直接說我跟客人打炮   甲○○01:03:你是不會自己講自己承認?   丙○○01:03:到底我該承認什麼?   甲○○01:03:去你媽現在你最好給我好好道歉   甲○○01:03:你現在還敢用以前的態度對我講話   甲○○01:04:我一定弄死你   甲○○01:04:我也不管你個性到底怎樣   甲○○01:04:被你家暴三次我也她媽忍下來了   甲○○01:05:你現在個性再不收斂   甲○○01:05:你早上就等著你全家來密你問你為何做八大   甲○○01:13:?   甲○○01:13:不敢回?   甲○○01:13:才沒幾天本性就露出來了?   丙○○01:22:所以你現在是認為我前幾天跟你把所有事攤出 來講後續的都不算道歉?我做錯什麼我都有道歉 跟你說過我會改但不是被誣賴被誤會還要我道歉啊 我沒做的事就是沒做 你要嘛說我被客人亂親亂摸 我可以道歉 是我沒做好沒錯 但你今天說的是我跟客人打過炮欸 我就沒做 該要道歉什麼??今天也不是我才過幾天就露出本性 我覺得人本來就是這樣 你應該也不會希望我之前都是這樣跟你對質的吧要不 你跟九九的事 你說她幫你打過 那我也要理解成你跟她打過炮嗎?當然不是對吧?我也沒為這些事再繼續跟你爭下去說為什麼她在外宣揚都是你跟她打過炮之類的   甲○○01:31:你給我閉嘴   甲○○01:31:你現在就是只能乖乖當條狗任命   甲○○01:31:認命   甲○○01:31:你覺得你才沒幾天幾句道歉就能了事?   甲○○01:31:你現在就是個性根本沒在改啦   甲○○01:31:還是一樣死性不改   甲○○01:31:一樣只會想對衝   丙○○01:32:所以你要我承受莫須有的罪名然後還要低聲下 氣跟你道歉嗎   丙○○01:32:我做不到   丙○○01:32:真的   甲○○01:32:麻煩你也不是用這種態度   甲○○01:32:你就是有亂來   甲○○01:32:你就是有被亂親亂摸   甲○○01:32:你就是他媽的被摳穴了   甲○○01:32:手進去不算性交?   甲○○01:32:你等著   甲○○01:32:你他媽現在給我繼續   甲○○01:32:我就不顧情分了   甲○○01:33:家暴我三次我也會找你算帳   甲○○01:33:沒把你打到面目全非我他媽不姓吳   甲○○01:33:搞清楚我現在對你多仁慈   甲○○01:33:還想幫你安頓後續幫你找工作讓你抽經紀費   甲○○01:33:你剩下的給我閉嘴   甲○○01:33:你現在只能乖乖當條狗   甲○○01:33:不然我一定弄死你   甲○○01:33:你說啥都沒用   甲○○01:34:你可以繼續挑戰我的底線   甲○○01:34:看我會做到什麼程度   甲○○01:34:操你媽   甲○○01:34:到現在還想捍衛你的權力?   甲○○01:34:你完全沒有這種東西可言   甲○○01:34:你做不到就等死   甲○○01:34:你以為你還能有尊嚴?   甲○○01:35:不想忍耐你就包一包回台南   甲○○01:35:這輩子別讓我再看見你   甲○○14:12【未接來電】   丙○○14:13【無回應】   甲○○14:19【語音通話4:33】   甲○○14:20:不對啊   甲○○14:20:妳沒可能白牌回家欸   丙○○14:21【手機截圖】   甲○○14:21:這麼有錢   丙○○14:21:我媽有幫忙支援   甲○○14:23:啊我不管你有沒有要繼續住 你來西門的態度敢 跟電話一樣 我不會讓你好過   甲○○14:23:不然就待在台南就好   甲○○14:26:回來前記得低聲下氣打個電話通知我   甲○○14:27:不然門我也會鎖住   依上足認,被告於案發當天確實係因認為告訴人與客人發生 親密行為一事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則被告辯稱係因遭告訴人感情背叛,一時衝動而為本案言詞,並無恐嚇之主觀犯意乙節,尚非無稽。且雙方於案發當下,曾有高達數十則之連續性對話,雙方之話題主軸圍繞著被告認為告訴人與客人有親密行為卻未主動坦白,告訴人則否認被告之指摘,認為其用詞不精確,談論過程中,被告與告訴人間你來我往,針鋒相對,則告訴人於雙方發生口角爭執之當下,是否確有因被告前揭情緒性用字及言詞而心生畏懼,實非全然無疑。 (三)再觀之被告與告訴人案發後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節錄:   1.丙○○2023年9月13日(以下同)下午6:22:啊我今天晚上回 去(本院卷第73-81頁)   甲○○下午6:34:晚上幾點?   甲○○下午6:35:我今天晚上不會在家?   丙○○下午6:35:過12.吧   丙○○下午6:35:我媽要我搭最後一班   甲○○下午6:36:時間對不上   甲○○下午6:36:我今天要帶組員去信義   丙○○下午6:38:那咋辦   丙○○下午6:38:我禮拜六再回去?   甲○○下午6:38:禮拜六有可能要喝酒   甲○○下午6:38:不然就是   甲○○下午6:38:早上第一班   丙○○下午6:38:我早上沒空    丙○○下午6:38:而且   甲○○下午6:38:那我有早上有空   丙○○下午6:39:丹丹沒那麼早開   甲○○下午6:39:沒差   丙○○下午6:39:你不是要吃嗎    甲○○下午6:39:現在還好   甲○○下午6:39:時間對得上為主   丙○○下午6:41:也不行    丙○○下午6:41:我搭客運第一班早上7.   丙○○下午6:41:到台北11.了       2.甲○○2023年9月16日(以下同)下午5:56:?怎麼了(本院卷 第91-95頁)   丙○○下午5:57:等等會回來嗎   甲○○下午5:57:會   甲○○下午5:57:回去路上了   丙○○下午5:57:幫我帶瓶寶礦力   甲○○下午5:57:好   丙○○下午5:57:發燒了幹   甲○○下午5:57:其實我   甲○○下午5:57:在猜   甲○○下午5:57:我可能確診了   丙○○下午5:58:(@_@)   3.丙○○2023年9月19日(以下同)下午4:14:請求支援ㄎㄡㄎㄡ(本 院卷第105-109頁)   丙○○下午4:14:我想順便買飯吃   甲○○下午4:15(張貼轉帳200元之交易明細)   丙○○下午4:15:拉芙l   丙○○下午4:15:U   丙○○下午4:15:欸幹   丙○○下午4:15:哈哈哈哈哈   由上亦可知,告訴人於本案發生後,不僅仍持續跟被告聯繫 、返回兩人同居處,主動表示要帶被告喜歡的食物回北部、請被告下班時幫忙買東西、支援現金吃飯,甚至表達愛意。則告訴人於案發當下,是否確有因被告在雙方口角爭執時所傳送之前揭情緒性文字與言詞而生畏怖之心,尚非全然無疑,自難單憑告訴人事後之指述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告係在雙方爭吵時傳送前揭文字訊息並講述前 揭言詞,尚難逕認係基於恐嚇之犯意而為,亦難認已使告訴人因此心生畏懼。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方法,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恐嚇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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