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M-113-易-984-20241225-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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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服勞役」應更正為「如易 科罰金」。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服勞役」, 顯係「如易科罰金」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