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NDM-113-智簡-22-20241106-1
字號
智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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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清源 沈安東妮 黃艾玲 WANG JANE VILLANUEVA(中文譯名:王珍妮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4190號),因被告4人自白犯罪(113年度智易第18號),經 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一、蔡清源共同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共2罪,各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二、沈安東妮、黃艾玲、WANG JANE VILLANUEVA共同犯商標法第 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各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三、扣案如附件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4人非法販賣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欠缺尊重 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4人犯後坦承所犯之態度,暨被告蔡清源於警詢時供稱為大學肄業、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沈安東妮、黃艾玲、WANGJANE VILLANUEVA均於警詢時供稱為大學畢業、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蔡清源部分定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如附件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如附件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沈安東妮、黃艾玲、WANG JANE VILLANUEVA所有,且供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經渠等自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旻諺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4190號 被 告 蔡清源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SHEN ANTONETTE PEREA (中文姓名:沈安東妮)(菲律賓籍)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0 號 居○○市○區○○街000號0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HUANG AILENE IMPERIAL (中文姓名:黃艾玲)(菲律賓籍)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WANG JANE VILLANUEVA (中文姓名:王珍妮蔓)(菲律賓籍) 女 00歲(民國00年【西元0000年】 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市○ 區○○路0000巷00弄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清源、SHEN ANTONETTE PEREA(菲律賓籍,下稱沈安東妮 )、HUANG AILENE IMPERIAL(菲律賓籍,下稱黃艾玲)、WANG JANE VILLANUEVA(菲律賓籍,下稱王珍妮蔓)均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及其商標圖樣字樣,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商品所屬商品類別,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如附表一、二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在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詎仍分別或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蔡清源、沈安東妮及王珍妮蔓,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如附表一 所示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聯絡,於民國000年0月間前某時,先由蔡清源向不詳賣家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再於000年0月間起至同年12月19日止,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蔡清源經營,沈安東妮及王珍妮蔓負責管理之「LA MOBILE AU JEWELRY臺南北門門市」處,陳列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使不特定人得以選購,因而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 ㈡蔡清源與黃艾玲,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如附表二所示商標商品 之接續犯意聯絡,於民國000年0月間前某時,先由蔡清源向不詳賣家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再於000年0月間起至同年12月19日止,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蔡清源經營,黃艾玲蔓負責管理之「LA MOBILE AU JEWELRY臺南成功門市」處,陳列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使不特定人得以選購,因而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二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 ㈢嗣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及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於112年12月19日至上址「LA MOBILEAU JEWELRY臺南北門門市」及「LA MOBILE AU JEWELRY臺南成功門市」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5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清源、沈安東妮、王珍妮蔓,及 黃艾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LA MOBILE AU JEWELRY臺南北門門市」及「LA MOBILE AU JEWELRY臺南成功門市」臉書頁面截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CHANEL)、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GUCCI)、LV鑑定報告書、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4人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被告4人犯嫌均堪認定。 二、論罪及沒收 ㈠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嫌。其等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蔡清源、沈安東妮與王珍妮蔓就陳列、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品;被告蔡清源與黃艾玲就陳列、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各均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蔡清源、沈安東妮與王珍妮蔓,被告蔡清源與黃艾玲自0 00年0月間起至同年12月19日止,分別持續陳列、販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商品,並販賣予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各係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各係侵害各商標權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各依接續犯論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另被告蔡清源、沈安東妮與王珍妮蔓,被告蔡清源與黃艾玲,各係共同以一販賣行為,分別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論處。又被告蔡清源與被告沈安東妮、王珍妮蔓,及與被告黃艾玲分別在上址「LA MOBILE AU JEWELRY臺南北門門市」及「LA MOBILE AUJEWELRY臺南成功門市」陳列、販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商品,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共2罪)。 三、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經送鑑定之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商品,是上開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5支,分別係沈安東妮、王珍妮蔓或黃艾玲所有,且均有用以拍攝仿冒商標商品之照片後,再操作上開行動電話將照片上傳於「LA MOBILE AU JEWELRY臺南北門門市」或「LA MOBILE AU JEWELRY臺南成功門市」之粉絲專業作為宣傳,業據被告沈安東妮、王珍妮蔓及黃艾玲供述明確,上開行動電話5支即係被告沈安東妮、王珍妮蔓及黃艾玲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之扣案物品依卷附之證據資料無從認定與本案相關,亦非違禁物,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蔡 旻 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 鵬 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臺南北門門市】: 編號 商標權人公司 商標商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審定號 鑑定結果 告訴與否 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金手鍊21個 墜飾22個 戒指14個 耳環34個 (含購證1個) 手環4個 00000000 00000000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 未據告訴 2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墜飾1個 戒指1個 金手鍊4個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未據告訴 3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金手鍊13個 墜飾7個 戒指5個 耳環16個 手環1個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LV鑑定報告書 提出告訴 附表二【臺南成功門市】: 編號 商標權人公司 商標商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審定號 鑑定結果 告訴與否 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耳環24個 (含購證1個) 金項鍊32個 金手鍊13個 金戒指9個 00000000 00000000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 未據告訴 2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耳環1個 金戒指1個 金手鍊1個 00000000 00000000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未據告訴 3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金項鍊4個 金手鍊3個 耳環6個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LV鑑定報告書 提出告訴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所有人 備註 1 SANSUNG GALAXY NOTE20手機 王珍妮蔓 IMEI: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 2 Apple IPHONE13 PRO手機 沈安東妮 IMEI:0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 3 REALME C21手機 王珍妮蔓 IMEI: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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