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戒治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DM-113-毒聲-430-20241111-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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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 治(113年度聲戒字第5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 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11 2年度毒聲字第518號裁定令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民國113年11月5日高戒所衛字第11310007240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暨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依110年3月26日公布實施新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3項指標合併計算分數,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亦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受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事涉醫學專業,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之一種保安處分,而上揭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法院原則上自應尊重其專業判斷,除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即有違背法令規定、擅斷濫權或其他明顯重大瑕疵等情事外,法院原則上宜予以尊重。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518號裁定令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評定靜態因子59分、動態因子13分,總分72分,綜合判斷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節,有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518號裁定、法務部○○○○○○○○113年11月5日高戒所衛字第11310007240號函暨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上開綜合判斷之結果,係該所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於被告觀察、勒戒期間,依其本職學識就被告之前科紀錄及行為表現、臨床評估及社會穩定度等因素所為之綜合判斷,具有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足證該勒戒處所綜合評分者係依個案之臨床實務及具體事證,判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且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自得資為判斷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堪認被告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四、至被告雖以書面表示其年紀已經老邁,還有些疾病,有時失 禁、有時頻尿,晚上幾乎無法入眠,有去外醫,醫生說有住院手術,請求可以出去住院手術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430號卷第25頁)。然被告所稱罹患疾病須住院手術等身體狀況,縱然非虛,要與法院是否裁定令入強制戒治處所進行強制戒治之判斷無關,不能執為免除強制戒治處分之理由,被告宜否執行強制戒治,應俟本件強制戒治裁定確定後,於檢察官通知被告入所執行時,由執行機關斟酌處理,亦可由執行機關之醫療單位提供協助,尚非法院審酌強制戒治聲請應否准許時,所需斟酌之事由。是被告所執上開關於其個人身體、健康等因素,並非得以免除強制戒治處分之正當事由,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既經專業評估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無法戒斷毒癮,自有依法再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則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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