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DM-113-簡上緝-1-20241212-1
字號
簡上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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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 簡字第263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 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0741、10785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 偵字第12842、16351、16830、12613、15563、15857、19351、1 9968、22478、20626、22380、22468、23036、25117、25312、2 4283、26046、27165、27724、28132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622 號),提起上訴並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6895、37341、373 42、37364號、113年度偵字第1137、1175、9469、10172號、113 年度營偵字第3417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 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士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 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 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士勛曾因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涉犯幫助洗錢罪經法院判刑 確定,對於他人蒐購金融帳戶係作為收取詐欺犯罪所得及遮斷金流洗錢之用已有預見,為貪圖不法利益(無證據證明已實際取得報酬),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1年12月中、下旬某日,在陳士裕、李旻蓁夫妻位於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F棟19之6號住處,向陳士裕、李旻蓁夫妻收取陳士裕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下稱陳士裕中小企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李旻蓁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李旻蓁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旋即交予綽號「14」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嗣取得陳士裕、李旻蓁上揭帳戶使用之綽號「14」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編號2至5、8至10、21至28、31、34至38所示之詐騙方式,對如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術,使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匯入陳士裕、李旻蓁上揭帳戶內,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之提領、轉匯至其他帳戶,資金流動軌跡遭遮斷,後續難以循線追查不法犯罪所得,致生幫助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 ㈡於112年1月13日,在臺南市南區大同路2段136巷口紅太陽飲 料店前,向胡家齊收取其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旋即交予綽號「14」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嗣取得胡家齊上揭帳戶使用之綽號「14」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編號1、6、7、11至20、29至33所示之詐騙方式,對如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術,使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匯入胡家齊上揭帳戶內,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之提領、轉匯至其他帳戶,資金流動軌跡遭遮斷,後續難以循線追查不法犯罪所得,致生幫助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 二、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據,經提示當事人均 同意其證據能力(見本院簡上緝卷一第296至302、305至306頁、卷二第42至43頁),本院審酌該等審判外陳述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綜合判斷,認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與起訴待證事實具關連性且無證據價值過低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又以下引用之物證及書證等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均未有主張排除之爭執,復無使用禁止之情形,亦皆有證據能力,得作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士勛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1卷第10至12頁、警2卷第5至7頁、警4卷第11頁、警5卷第7至8頁、警6卷第6至10頁、警7卷第22至23頁、警8卷第6至7頁、警12卷第8至10頁、警13卷第10至11頁、警19卷第12頁、偵1卷第32至33頁、偵17卷第74至76頁、偵47卷第31至32頁、原審金訴卷第69頁、本院簡上緝卷一第296、302至305頁、卷二第42、75頁),核與同案被告陳士裕、胡家齊於警、偵訊及另案被告李旻蓁於警詢之供陳內容相符(見警2卷第2至4頁、警4卷第2至3頁、警5卷第3至5頁、警6卷第23頁、警7卷第17頁、警8卷第1至3頁、警12卷第5至6頁、警14卷第4頁、警13卷第6至7頁、警17卷第9頁、警19卷第8至10頁、偵1卷第32至33頁、偵3卷第17頁、偵34卷第52頁、偵47卷第21至25頁),並有附表「證據名稱」欄內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 ㈠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 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收取之上揭帳戶資料分次提供予綽號「14」之不詳姓名成年人,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係對他人遂行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施以助力,且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參與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另依卷內事證,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對於本案詐欺行為是由三人以上共犯已有所認識。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業於113年7月3 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將一般洗錢罪移列至第19條,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一億元以上作為情節輕重之標準,區分不同刑度,被告本案隱匿、掩飾之詐欺犯罪所得未達1億元,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法定刑已有變更,自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因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之上限較低,修正後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併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分次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詐騙份子對附表所 示之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各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向陳士裕、李旻蓁夫妻收取其二人名下帳戶,及向胡家 齊收取其名下帳戶之時間明顯有前後,非同時收取,且係於收取後隔日或數日後,立即交予綽號「14」之不詳姓名成年人,此據被告於本院供述明確(見本院簡上緝卷一第302至304頁),足見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㈠㈡所示提供帳戶予綽號「14」之不詳姓名成年人之行為,係分次收取、分次提供上揭帳戶,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上開二犯行,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幫助犯,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00日生效,由「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於113年7月31日又修正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移列至第23條第3項前段,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要件愈來愈嚴格,但本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已如前述,且無證據證明其有犯罪所得,依修正前、後之上開規定,均應減輕其刑,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即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均遞減之。 ㈥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6至38所示部分移送併辦,因與起訴部分 (即附表編號1至5)分別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㈦至附件所示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因被告收取蕭詩穎、葉鐘 龍名下帳戶交予綽號「14」之不詳姓名成年人之時間分別為112年1月下旬某日及112年2月間某日,此經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簡上緝卷一第303至304頁),與其收取陳士裕、李旻蓁夫妻及胡家齊名下帳戶之時間(111年12月中下旬某日、112年1月13日後不久之中旬某日)明顯有前後區隔,應係分次收取後分次交予綽號「14」之不詳姓名成年人,與檢察官起訴之附表編號1至5部分,為數罪關係,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五、原判決撤銷改判之理由與量刑 ㈠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前開規定均已修正,業如前述,原 判決未及為新舊法比較,尚有未合。 ⒉被告係分次提供陳士裕、李旻蓁夫妻及胡家齊之名下帳戶予 綽號「14」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原判決認定被告係同時提供上揭帳戶之一行為,與卷內事證不合,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容有違誤。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976號移送併 辦部分(即被告收取蕭詩穎名下帳戶交予綽號「14」之不詳姓名成年人部分),與原起訴部分為數罪關係,已如前述,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原審併予審理(見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4),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原審判決後移送併辦部分(即 附表編號33至38部分),與原起訴部分分別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原審未及審酌被告如附表編號33至38所示部分之犯罪事實,致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容有未洽。況且,本案犯罪之事實範圍已較原審判決所認定有所擴張,認定構成數罪之犯罪情節亦較原審判決所認定為重,實質上其適用法條所蘊含刑罰輕重之程度,顯有不同,此為原審所未及審酌之處,則原審判決適用之刑罰法條,實質上即有不當,且量刑基礎亦有上述變更,原審未及審酌,亦難謂妥適。是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未及審酌附表編號33至38所示犯罪事實,未併予審理,致量刑過輕,為有理由,應由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並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以期適法。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10年間提供自己名 下帳戶予他人涉犯幫助洗錢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竟不知悔改,為貪圖不法利益,於前案判決後不久,又蒐集他人帳戶交予綽號「14」之不詳姓名成年人作為收取詐欺犯罪所得及遮斷金流洗錢之用,實屬不該,主觀惡性重大;雖其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相對於正犯之責難性較小,然其所為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生危害非輕;惟念被告於偵審程序始終坦白承認,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然其於原審與被害人蕭駿瓏調解成立(原審金簡卷第37至38頁)後,並未依約履行,迄未賠償分文,此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簡上緝卷一第329頁),迄亦未與其他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損失,未見其積極賠償之誠意,於量刑上應為其不利之考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等所受財損金額、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陳明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簡上緝卷二第75至7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之犯罪態樣相同,犯罪時間密接、手法近似,具高度重複性,各罪之獨立性較低,且俱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顯然有別,而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上開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再考量被告受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兼衡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以及比例、責罰相當原則等項,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定刑後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固有將上揭帳戶分次提供予綽號「14」之不詳姓名成年 人使用,幫助不詳詐騙份子遂行詐欺及洗錢之用,惟被告供稱其尚未取得報酬(見本院簡上緝卷一第304至305頁),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 ㈡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生效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 :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依修法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可知「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之標的為「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依卷內事證,遭被告幫助掩飾暨隱匿之本案詐欺款項,業遭不詳之人提領、轉匯至其他帳戶(見卷附上揭帳戶交易明細),而未「查獲」,要難依該條項規定宣告沒收;況且被告於本案僅係提供帳戶之幫助犯,若對其未經手、亦未保有之詐欺款項,在其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七、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之說明 按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449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 者,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除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外,其認案件有前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者,自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5號、109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且未宣告緩刑,係不得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定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情形,是依上開說明,本院合議庭自應撤銷第一審之簡易處刑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郭書鳴、李駿 逸、郭文俐、蔡佩容、羅瑞昌、紀芊宇、黃淑妤、林朝文移送併 辦,檢察官王鈺玟提起上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名稱 偵查案號 1 蕭駿瓏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蕭駿瓏聯繫,佯稱:可協助操作股票等語,致蕭駿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9日10時54分許 5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蕭駿瓏於警詢之證述(警2卷第10至11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5日通清字第1120005271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卷第12至15頁反面) ③蕭駿瓏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卷第19至21頁反面、第26、29頁正反面) ④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⑤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10741、10785號 2 鍾亞潔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4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鍾亞潔聯繫,佯稱:可在E聚富電商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鍾亞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3日12時5分許 2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2時20分許轉匯37萬2,0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鍾亞潔於警詢之證述(警1卷第19至20頁) ②鍾亞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29至30頁) ③鍾亞潔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卷第57至69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220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至162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3月23日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⑥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3 廖綵翎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廖綵翎聯繫,佯稱:可操作投資,投資金額越多,獲利越多等語,致廖綵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4日12時16分許 50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4日12時25分許轉匯54萬8,5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綵翎於警詢之證述(警1卷第21至22頁) ②廖綵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31至32頁) ③廖綵翎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警1卷第71頁) ④廖綵翎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卷第73至137頁) ⑤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220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至162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3月23日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⑦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⑧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4 吳苡晴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致電吳苡晴,佯為網路賣家NINIS,佯稱:因後臺人員出錯將資料設為批發商資料,每月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可解除等語,致吳苡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15日23時43分許 ②112年2月15日23時44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3,123元 陳士裕中小企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苡晴於警詢之證述(警1卷第17至18頁) ②吳苡晴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27至28頁) ③吳苡晴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卷第47至54頁) 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3月13日忠法執字第1129001885號函暨檢附陳士裕中小企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63至179頁) ⑤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5 楊順宇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楊順宇聯繫,佯稱:可在CSL交易所投資購買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楊順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14日12時2分許 ②112年2月14日12時3分許 ③112年2月14日12時5分許 ④112年2月14日12時5分許 ⑤112年2月14日12時8分許 ①8,000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9,985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4日12時11分許轉匯26萬5,0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順宇於警詢之證述(警1卷第23至25頁) ②楊順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33至34頁) ③楊順宇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卷第139頁) ④楊順宇提出投資平臺交易頁面擷圖(警1卷第145頁) ⑤楊順宇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147至155頁) 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220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卷第157至162頁) 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3月23日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⑧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⑨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一審併辦 6 邱千榕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12時4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邱千榕聯繫,佯稱:投入本金由老師代操,即可賺取大筆獲利等語,致邱千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7日11時33分許 ①10萬元 ②3萬8,000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邱千榕於警詢之證述(警3卷第1至3頁) ②邱千榕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卷第4至6、11至12頁) ③邱千榕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及111年12月29日至112年1月18日之存款交易明細(警3卷第14、16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05887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卷第17至22頁反面) ⑤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12842號 併辦一 7 許郁勤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7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許郁勤聯繫,佯稱:可在「金方益」交易所投資購買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許郁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7日10時42分許 3萬1,576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許郁勤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1頁正反面) ②許郁勤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4卷第14至15頁反面、第20至21頁) ③許郁勤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2至23頁) ④胡家齊之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4卷第31至34頁) ⑤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16351、16830號 併辦二 8 邱國洋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與邱國洋聯繫,佯稱:可在「CSL」投資平臺匯款操作買進賣出獲利等語,致邱國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3日11時38分許 10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1時43分許轉匯40萬8,0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國洋於警詢之證述(警5卷第41至45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5日通清字第1120010820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5卷第12至19頁) ③邱國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5卷第46至52頁) ④邱國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卷第53至54頁、第60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3月23日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⑥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9 張倍嘉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倍嘉聯繫,佯稱:可在「BARCLAYS」投資平臺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張倍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1月13日10時53分許 ②112年1月13日10時54分許 ③112年1月13日10時5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3萬元 先匯入吳建霆(第一層帳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於112年1月13日11時55分許轉匯51萬4,999元至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倍嘉於警詢之證述(警7卷第26至32頁) ②張倍嘉之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7卷第33至35、38、43至44、48至50頁) ③張倍嘉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7卷第73至74頁、第76至77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8日通清字第1120007891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卷第79至86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8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函暨檢附吳建霆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卷第87至106頁) ⑥吳建霆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7卷第107至110頁) ⑦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⑧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12613、15563、15857號 併辦三 10 方家宇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方家宇聯繫,佯稱:可在「STARTRADE」投資平臺匯款操作買進賣出獲利等語,致方家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4日13時2分許 8萬3,400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4日13時9分許轉匯30萬8,5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方家宇於警詢之證述(警8卷第8至12頁) ②方家宇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8卷第13頁) ③方家宇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8卷第27至29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6日通清字第1120012003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8卷第18至26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3月23日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⑥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11 林佳芊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佳芊聯繫,佯稱:可在「CBN」交易所投資購買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林佳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7日11時34分許 5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芊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第233至235頁) ②林佳芊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6卷第237至269頁) ③林佳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卷第271至281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142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卷第39至46頁) ⑤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12 廖育榆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廖育榆聯繫,佯稱:可在「DAY4WLD」交易所投資購買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廖育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7日12時19分許 10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育榆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第337至339頁) ②廖育榆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6卷第341頁、第347至351頁) ③廖育榆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卷第353至359頁、第369至371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142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卷第39至46頁) ⑤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13 黃中琇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8日,在網路張貼兼職工作,經黃中琇瀏覽後聯繫,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中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7日15時24分許 30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中琇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第151至153頁) ②黃中琇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6卷第155至157頁) ③黃中琇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警6卷第159頁) ④黃中琇之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南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卷第163至167、173至175頁) ⑤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142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卷第39至46頁) ⑥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14 蔡佩樺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佩樺聯繫,佯稱:可在「Zintek」投資平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蔡佩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7日16時3分許 3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佩樺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第73至75頁) ②蔡佩樺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6卷第77至85頁、第87頁) ③蔡佩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6卷第91至95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142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卷第39至46頁) ⑤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15 蘇韋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蘇韋帆聯繫,佯稱:可在「ACP領先貨幣交易所」投資購買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蘇韋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1月17日18時54分許 ②112年1月17日18時55分許 ①5萬元 ②2萬5,000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蘇韋帆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第103至104頁) ②蘇韋帆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6卷第105至125頁) ③蘇韋帆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卷第127至134頁、第137至139頁、第145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142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卷第39至46頁) ⑤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16 林均陽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均陽聯繫,佯稱:可在「CBN」投資網站交易獲利等語,致林均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1月18日11時27分許 ②112年1月18日11時28分許 ①5萬元 ②2,000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均陽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第283至285頁) ②林均陽提出之遭詐欺匯款交易明細表(警6卷第287頁) ③林均陽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6卷第289至294頁) ④林均陽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卷第295至307頁) ⑤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142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卷第39至46頁) ⑥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17 吳承叡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0日,以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與吳承叡聯繫,佯稱:可在「apexcoins」交易所投資購買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吳承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8日15時12分許 4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承叡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第193至195頁) ②吳承叡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6卷第197至208頁、第210頁) ③吳承叡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卷第211至217、227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通清字第1120008142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6卷第39至46頁) ⑤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18 李怡儒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3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怡儒聯繫,佯稱:可玩遊戲賺取虛擬幣,領取獲利需繳稅款及手續費等語,致李怡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1月17日12時50分許 ②112年1月17日12時51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怡儒於警詢之證述(偵9卷第7至8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通清字第1120013412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卷第9至14頁) ③李怡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卷第15至18頁) ④李怡儒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偵9卷第31至45頁) ⑤李怡儒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9卷第48頁) ⑥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19351號 併辦四 19 盧萱慈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與盧萱慈聯繫,佯稱:投資包機臺做工可獲利等語,致盧萱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8日15時16分許 85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萱慈於警詢之證述(偵10卷第21至24頁) ②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0卷第15至20頁) ③盧萱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卷第25至27、31頁) ④盧萱慈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10卷第35頁) ⑤盧萱慈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0卷第39至44頁) ⑥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19968號 併辦五 20 石佩璇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4日15時3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石佩璇聯繫,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石佩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7日17時31分許 2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石佩璇於警詢之證述(警9卷第1至2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日通清字第1120016189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9卷第5至6頁反面) ③石佩璇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9卷第7至9頁) ④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⑤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22478號 併辦六 21 柳俊言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與柳俊言聯繫,佯稱:可協助操作美元當沖獲利等語,致柳俊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3日9時42分許 9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9時53分許轉匯33萬5,5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柳俊言於警詢之證述(偵12卷第11至14頁) ②柳俊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竹崎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2卷第17至23、63頁) ③柳俊言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2卷第25至35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通清字第1120013353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卷第37至44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暨檢附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20626、22380、22468號 併辦七 22 鄭昱婕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4日上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鄭昱婕聯繫,佯稱:有自動化系統,投資10萬元可獲利40萬元,若入資3萬可獲得21萬元等語,致鄭昱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3日11時16分許 10萬0,056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1時19分許轉匯39萬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昱婕於警詢之證述(偵14卷第7至9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2日通清字第1120013003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卷第19至33頁) ③鄭昱婕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14卷第49頁) ④鄭昱婕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4卷第53至68頁) ⑤鄭昱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卷第69至70、81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3月23日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⑦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⑧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23 廖佳宜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廖佳宜聯繫,佯稱:可透過電商活動專案投資獲利等語,致廖佳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3日10時42分許 3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0時47分許轉匯23萬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佳宜於警詢之證述(警10卷第3至5頁) ②廖佳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0卷第7至9、11、27至31頁) ③廖佳宜提出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警10卷第33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通清字第1120013325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0卷第13至21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3月23日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⑥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23036號 併辦八 24 蔡宇庭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5日12時5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宇庭聯繫,佯稱:可透過自動化獲利系統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宇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3日11時16分許 3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1時19分許轉匯39萬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宇庭於警詢之證述(警11卷第11至12頁) ②蔡宇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1卷第15至16、19、87至89頁) ③蔡宇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1卷第21頁) ④蔡宇庭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警11卷第39至84頁) ⑤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14460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1卷第91至99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1919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3月23日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53頁) ⑦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25117、25312號 併辦十 25 蕭雅珍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蕭雅珍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蕭雅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4日12時58分許 3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4日13時9分許轉匯30萬8,5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蕭雅珍於警詢之證述(偵19卷第49至53頁) ②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9卷第17至22頁) ③陳士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9卷第23至31頁) ④蕭雅珍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9卷第43至47、55至57、81、95頁) ⑤蕭雅珍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19卷第73至77頁) ⑥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26 趙思柔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趙思柔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操作獲利等語,致趙思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14日11時15分9秒許 ②112年2月14日11時15分46秒許 ③112年2月14日11時18分許 ④112年2月14日11時19分許 ⑤112年2月14日11時19分許 ⑥112年2月14日11時20分許 ⑦112年2月14日11時21分許 ⑧112年2月14日11時38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1萬元 ⑥1萬元 ⑦1萬元 ⑧6,000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4日11時18分許、11時28分許轉匯28萬3,500元、56萬3,0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趙思柔於警詢之證述(警12卷第13至17頁) ②趙思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2卷第19至31、49頁) ③趙思柔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2卷第33至48頁) ④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2卷第55至60頁) ⑤陳士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9卷第23至31頁) ⑥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營偵字第1622號、112年度偵字第24283、26046號 併辦十一 27 邱威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邱威智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邱威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13日11時許 ②112年2月13日11時25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8,000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1時19分許、11時43分許轉匯39萬元、40萬8,0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邱威智於警詢之證述(警13卷第43至45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0日通清字第1120008262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3卷第13至22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2662號函暨檢附陳士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3卷第23至32頁) ④邱威智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3卷第47至65頁) ⑤邱威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3卷第67至79頁) ⑥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28 吳雅琪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7日9時4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雅琪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吳雅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4日12時19分許 4萬4,000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4日12時25分許轉匯54萬8,5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雅琪於警詢之證述(警13卷第83至85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0日通清字第1120008262號函暨檢附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3卷第13至22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2662號函暨檢附陳士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3卷第23至32頁) ④吳雅琪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3卷第87至90頁) ⑤吳雅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3卷第91至93頁) ⑥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29 張峰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1日17時1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峰晛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操作獲利等語,致張峰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1月19日11時35分許 ②112年1月19日11時3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峰晛於警詢之證述(警14卷第37至41頁) ②張峰晛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4卷第43至52頁) ③張峰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4卷第53至54、61至67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3日通清字第1120007289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4卷第69至76頁) ⑤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30 彭詩怡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彭詩怡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彭詩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1月17日11時19分許 ②112年1月17日11時21分許 ③112年1月17日11時31分許 ④112年1月17日11時33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6萬1,000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詩怡於警詢之證述(警15卷第19至22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09597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5卷第7至9頁) ③彭詩怡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5卷第23至24、47、53至55頁) ④彭詩怡提出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5卷第37、39、43頁) ⑤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27165號 併辦十二 31 楊世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楊世暐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投資虛擬通貨獲利等語,致楊世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8日10時49分許 3萬5,000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楊世暐於警詢之證述(警16卷第27至31頁) ②楊世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6卷第33至37、47至55頁) ③楊世暐提出其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封面影本(警16卷第57至59頁) ④楊世暐提出其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封面影本(警16卷第61至65頁) ⑤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18434號函暨檢附胡家齊、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6卷第69至87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2662號函暨檢附陳士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3卷第23至32頁) ⑥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⑦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27724號 併辦十三 ①112年2月13日10時33分許 ②112年2月13日10時34分許 ③112年2月13日10時35分13秒許 ④112年2月13日10時35分44秒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0時47分許轉匯23萬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一、二審併辦 32 徐紹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某時許,以Twitter社群網站、通訊軟體LINE與徐紹瑋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平臺投資獲利等語,致徐紹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1月18日11時4分許 ②112年1月18日11時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1月18日11時19分許轉匯55萬元至謝佳純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徐紹瑋於警詢之證述(警17卷第43至44頁同警21卷第85至87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6日通清字第1120009263號函暨檢附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7卷第17至20頁反面同警21卷第33至40頁) ③謝佳純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12年1月18日之交易明細(警21卷第53至55頁) ④徐紹瑋提出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17卷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反面同警21卷第88至90頁) ⑤徐紹瑋提出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警17卷第46至47頁同警21卷第91至93頁) ⑥徐紹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7卷第50至54頁同警21卷第99至107頁) ⑦徐紹瑋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7卷第55至58頁反面同警21卷第109至116頁) ⑧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⑨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28132號 一審併辦十四、 113年度偵字第9469號 二審併辦六 二審併辦 33 吳亭儀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徐馨怡」、「FXCAP客服專員」與吳亭儀聯繫,佯稱:在「FXCAP」投資平臺儲值購買他國貨幣買賣獲利云云,致吳亭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17日12時26分許 3萬元 胡家齊華南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亭儀於警詢之證述(警18卷第1至2頁) ②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通清字第1120018449號函檢送被告胡家齊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12年1月16日至1月19日交易明細(警18卷第5至11頁) ③吳亭儀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18卷第3至4頁) ④胡家齊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5至29頁、警6卷第47至72頁) ⑤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36895號、113年度偵字第1175號 併辦二 34 李駿榤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6日2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在線客服」與李駿榤聯繫,佯稱:在鑫帝國際網站,可以新臺幣30元對美金1元投資基金云云,致李駿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13日10時3分1秒許 ②112年2月13日10時3分56秒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0時33分許轉匯31萬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駿榤於警詢之證述(警19卷第14至19頁) ②李駿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下楫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9卷第20至22頁、第33頁) ③李駿榤提出與不明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警19卷第46至71頁) ④李駿榤提出其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警19卷第72至77頁) ⑤陳士裕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個人資料、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及112年2月13日至2月16日交易明細(警19卷第85至92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2662號函暨檢附陳士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3卷第23至32頁) ⑦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⑧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3年度偵字第1137號 併辦三 35 林茟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張晴雯」與林茟程聯繫,佯稱:在「APEX」網站(網址:https://PHN.ACP-TW.LIFE)投資可賺錢云云,致林茟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3日12時36分許 2萬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3日12時42分許轉匯2萬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茟程於警詢之證述(偵33卷第79至80頁) ②林茟程提出與不明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33卷第87至93頁) ③陳士裕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1月4日至112年2月20日交易明細(偵33卷第71至77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2662號函暨檢附陳士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3卷第23至32頁) ⑤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2年度偵字第37341、37342、37364號 併辦四 36 朱振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日某時許,以社交軟體twitter暱稱「必濕姊姊」與朱振平聯繫後,要求朱振平加入LINE ID:yuyu-1314_,並傳送投資平台「CSL」網址(網址:csl888.top/bopte),佯稱:在「CSL」網站投資可賺錢云云,致朱振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14日11時22分許 ②112年2月14日11時24分許 ①10萬元 ②3萬3,000元 陳士裕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4日11時28分許轉匯56萬3,000元至陳士裕國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朱振平於警詢之證述(偵34卷第49至50頁) ②朱振平提出與不明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34卷第55至64頁) 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通清字第1120014555號函檢送陳士裕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11年12月19日至112年2月16日交易明細(偵35卷第21至26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2662號函暨檢附陳士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3卷第23至32頁) ⑤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⑥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同上 37 王美雯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9時50分許許,以電話與王美雯聯繫,佯稱:在愛女人購物網APP購買物品時,賣家誤將條碼給成批發商的條碼,會扣10份商品的錢,需操作ATM解除云云,致王美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15日14時59分許 ②112年2月15日15時1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8元 陳士裕中小企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美雯於警詢之證述(警20卷第7至11頁) ②王美雯提出與不明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20卷第25至30頁) ③被告陳士裕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5日至2月16日之交易明細(警20卷第37至39頁) ④陳士裕與黃士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卷第89頁) ⑤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35至45頁、警2卷第8頁正反面、警12卷第51至53頁) 113年度偵字第10172號 併辦五 38 陳依絹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許某日,以社交軟體INSTAGRAM暱稱「pin.xun.889」與陳依絹聯繫後,要求陳依絹加入LINE ID(ID不詳),佯稱:可以幫忙操作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陳依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月17日10時41分許 3萬元 李旻蓁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依絹於警詢之證述(偵47卷第41至45頁) ②陳依絹提出與不明詐騙集團成員之聊天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47卷第57至120頁、第123頁) ③李旻蓁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交易明細(偵47卷第127至165頁) ④黃士勛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川流不息2.0」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47卷第167至173頁) 113年度營偵字第3417號 併辦八 附件(退併辦): 併辦案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一審併辦 112年度偵字第23976號 併辦九 李璥廷 (提告) (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4)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14時19分許,以通訊軟體Facebook暱稱「Ninka Slehovrova」、文德郵局「黃經理」與李璥廷聯繫,佯稱:欲購買李璥廷網路上張貼拍賣之鏡頭,惟蝦皮平臺出現錯誤需進行認證、交易等語,致李璥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5日16時29分許 3萬9,985元 蕭詩穎臺灣銀行帳戶 二審併辦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033號 併辦一 李雅嵐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Facebook暱稱「Kristy Kristyna Kristynka Milcova」」與李雅嵐聯繫,佯稱:欲購買李雅嵐於「Marketplace」拍賣網站上張貼之童鞋,且要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云云,致李雅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5日17時20分許 4萬9,988元 蕭詩穎合庫銀行帳戶 許雅玲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中午12時4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許雅玲聯繫,佯稱:其為許雅玲之姪女,欲借款云云,致許雅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5日15時3分許 5萬元 蕭詩穎合庫銀行帳戶 伍基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中旬前某日,以通訊軟體Facebook暱稱「Tam Luong」與伍基恩聯繫要購買伍基恩張貼之虛擬寶物,惟要求伍基恩用蝦皮進行交易,嗣伍基恩接獲自稱合庫專員之來電,該專員向伍基恩佯稱:網路安全交易條例設定錯誤云云,致伍基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5日16時24分許 1萬1,989元 蕭詩穎臺灣銀行帳戶 李宛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Facebook暱稱「陳雅玲」與李宛勳聯繫欲購買李宛勳張貼在網路上之物品,並要求李宛勳開蝦皮賣場交易,並佯稱:未簽立金流服務協議導致蝦皮無法下單云云,致李宛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15日15時47分許 2萬8,985元 蕭詩穎臺灣銀行帳戶 劉新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Facebook暱稱「鄭凱承」與劉新大聯繫要購買其張貼之短褲,並要求用好賣家進行交易,在劉新大完成申請認證後,「鄭凱承」傳送交易失敗之圖片及網站連結予劉新大,向其佯稱:要打開連結完成銀行認證始能開立好賣家帳號云云,致劉新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15日15時41分許 ②112年2月15日15時43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1萬8,025元 蕭詩穎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緝字第1465號 併辦七 林采泠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FACEBOOK及LINE暱稱「芯」、「台灣經濟-疑難雜症總指揮」、「台灣經濟-陳哲主任」與林采泠聯繫,佯稱:下載APP(網址:www.todutradey.com)提領薪水獎金並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采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3日12時46分許 ②112年2月3日12時47分許 ①4萬元 ②4萬5,000元 葉鐘龍彰化銀行帳戶 高詩涵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FACEBOOK及LINE暱稱「艾比」、「疑難雜症總指揮」、「陳哲主任」與高詩涵聯繫,佯稱:可透過參與活動賺取小額薪水,並操作獲利云云,致高詩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3日13時12分許 ②112年2月3日13時14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葉鐘龍彰化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