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DM-113-簡上附民-66-20241011-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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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6號 附民原告 蔡雅惠 附民被告 王玉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刑事案件業經被告具 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判決,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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