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NDM-113-簡上-293-20250313-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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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宗諺 選任辯護人 趙培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6日113年 度簡字第260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1897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宗諺竊盜案件,前經審結,並定期宣 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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