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NDM-113-簡上-396-2025031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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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慶鴻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9日113 年度簡字第381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2678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慶鴻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提起 上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