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DM-113-簡抗-10-20241015-2
字號
簡抗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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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抗字第10號 再 抗告人 即 被 告 力泳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駁回抗告 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此項裁定,既不得抗告,依同法第415條第2項規定,亦不得提起再抗告。 二、經查,再抗告人即被告力泳良前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9日所為之113年度簡字第1952號駁回上訴之裁定,因而提起抗告,嗣經本院於113年9月10日以113年度簡抗字第1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此乃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案件之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依首揭規定不得提起再抗告,是再抗告人所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