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M-113-簡附民-143-20241021-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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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謝仕淵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複代理人 溫菀婷律師 被 告 戴書芸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0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969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翁翎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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