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DM-113-簡附民-179-20241202-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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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胡忠華 被 告 熊茂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86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參照)。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適格,即「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應以被訴之犯罪事實為限。 四、經查: (一)被告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傳佳知寶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下稱傳佳知寶公司)之負責人,其雇用原告期間,僅於原告到職時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然遇其月薪資調漲時,卻未依規定將調漲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致勞保局、健保署陷於錯誤,誤認原告所應適用之月投保薪資等級、退休金月提繳等級,使傳佳知寶公司因此獲有短繳雇主應負擔各項保險費金額及退休金提繳金額之不法利益,被告因而觸犯詐欺得利罪,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861號刑事判決在案。 (二)由上可知,被告所犯詐欺得利罪,其行為對象為勞保局、 健保署,亦即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應為勞保局、健保署,並非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原告不得就其主張之失業補助短少、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短缺、資遣費等,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為附帶請求,故認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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