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DM-113-簡附民-215-2024111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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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徐敏淇 被 告 江俊逸 陳泰霖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55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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