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NDM-113-簡附民-251-20250102-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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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1號 原 告 傅云 被 告 陳柏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簡字第437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翁翎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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