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NDM-113-簡-1130-20241113-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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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琡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12 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12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128號),暨 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358號、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643號、第59號),本院受理 後(113年度易字第16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琡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琡蓉明知明知行動電話門號在現代社會中具有 識別通話對象之個別化特徵,乃個人對外聯繫之重要溝通工具,且現今申請行動電話門號甚為簡易方便,如基於正當用途而有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以自己名義申辦即可,而可預見如任意提供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與身分不明之人使用,可能遭不詳之人作為從事詐欺等財產犯罪之用,竟貪圖新臺幣(以下同)200元之報酬,基於縱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19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熊」之成年男子,容任該不詳之人於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張芷綾、陳博正、高睿毅、黃逸菊、李沛翎等人。另為貪圖200元之報酬,再基於縱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12年2月24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予前開綽號「小熊」之成年男子,容任該不詳之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所示之裴運鴻。嗣張芷綾等6人分別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陳琡蓉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裴運鴻、張芷綾、陳博正、高睿毅、黃逸菊及李沛翎 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告訴人裴運鴻所提出手機簡訊擷圖、信用卡消費通知擷圖、 信用卡正反面照片各乙份。 (四)告訴人張芷綾所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擷圖、服務繳費單各 乙份。 (五)告訴人陳博正所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擷圖、郵政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各乙份。 (六)告訴人高睿毅提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與行動電話000 0000000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 (七)告訴人黃逸菊提出之網路對話紀錄擷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監視畫面各乙份。 (八)告訴人李沛翎提供之網路對話紀錄截圖與行動電話00000000 00號通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 (九)中華電信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遠傳電信預付卡門號00 00000000號申請書、通聯調閱查詢單、查詢資料各乙份。 (十)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乙份。 (十一)MyCard點數儲存之用戶資料乙份。 (十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062號、1063號起 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91號判決各乙份。 (十三)另案被告鄧宇威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 。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查被告提供上開2門號予不詳之人使用,得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非屬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該不詳之人有共同犯意聯絡,故應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2罪)。 (二)刑之加重、減輕: 1.被告前因幫助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金簡字第91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有期徒刑於111年10月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前已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於本案又再犯相同罪名之罪,顯見其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被告自我克制能力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而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均先加後減之。 (三)被告分次交付上開遠傳電信、中華電信門號,屬不同犯意所 為,應論以數罪。被告上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54358號(即附表編號 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59號(即附表編號5)、113年度偵字第10643號(即附表編號6)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爰審酌被告任意將其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分別交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作為詐欺之不法使用,助長詐欺犯行,致使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殊不足取;另考量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均坦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等成立調解,賠償其等損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偵三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犯上開各次犯行之犯罪之態樣、手段類似,且所侵害之法益均屬財產法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對方是男生,大約50歲,1個號碼 會給我200元等語(詳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30號卷第68頁),是其犯罪所得為400元,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未扣案之本案2門號之SIM卡,分別經被告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均已由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持用,衡以該等物品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倘予沒收,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第1項、第45 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暨檢察官李俊毅、李駿逸移送併辦 ,檢察官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入/信用卡遭盜刷金額 被告所申設門號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裴運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6日20時5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予告訴人裴運鴻,內容為:「中華電信-您的號碼積分5340將於今日到期,請儘快兌換獎品,逾期作廢https:ct.twmodile.top」,告訴人點選選網址後,即有選取獎品之網頁,並要求輸入信用卡資料,告訴人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輸入本人玉山銀行信用卡之卡號、檢核三碼及有效日期,隨即收到信用卡消費11218元之通知,方知受騙。 11218元 中華電信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 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張芷綾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16時前某時許,在臉書上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並與告訴人張芷綾以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並談妥價格,告訴人張芷綾因此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6日19時53分至統一超商新萬隆門市依指示至IBON匯款。 2800元 遠傳電信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 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陳博正 告訴人陳博正於112年4月14日9時許見臉書社團有刊登販售演唱會之門票訊息,遂與自稱「林雙雙」之人聯絡,雙方談定價格後,告訴人並依其指示於當日(14日)9時36分許匯款9600元至指定之虛擬帳戶,而該虛擬帳戶係儲值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yCard點數之用戶使用,該用戶設定登記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 9600元 遠傳電信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 4(即112年度偵字第54358號移送併辦意指書) 高睿毅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欲出售張惠妹演唱會門票,致高睿毅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14日8時26分許,撥打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向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票事宜,並於同日8時28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3樓之1住處,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新臺幣4800元至鄧宇威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鄧宇威涉犯幫助詐欺、洗錢犯行,另案提起公訴)內。 4800元 遠傳電信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 5(即113年度偵字第59號移送併辦意指書) 黃逸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逸菊佯稱:依其指示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黃逸菊陷於錯誤,而於112年5月19日14時52分許,詐騙集團成員以陳琡蓉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併辦意旨書誤載予以更正)撥打電話予黃逸菊,黃逸菊遂依其在電話中指示,於同日15時01分許,在黃逸菊住處交付150萬元予詐騙集團成員。 150萬元 遠傳電信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 6(即113年度偵字第10643號移送併辦意指書) 李沛翎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欲出售演唱會門票,致李沛翎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30日,撥打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向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票事宜,並於同日21時29分許,匯款4500元至李毅傑(另案偵辦)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500元 遠傳電信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