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M-113-簡-1281-2024120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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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YFITDINOV SOLOKHIDDIN ABDULLA UGLI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均應更 正為「SAYFITDINOV SOLOKHIDDIN ABDULLA UGLI」。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 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所為「SOLOKHIDDIN」之記載,應為「SAYFITDINOV SOLOKHIDDIN ABDULLA UGLI」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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